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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又同居,债务如何分?吴振举律师 大规则法律教练首席律师

发布日期:2012-09-01    作者:吴振举律师
幸福的家庭,美满的婚姻是人类共同的追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传统观念遭遇闪婚、财产公证、婚外同居、小三、青春损失费、傍大款、代孕、假离婚等新生事物,当事人对彼此相互权利与义务知道多少?面对婚外情感诱惑是尝试、拒绝也或无奈?是合法、违法甚至犯罪?关注案例故事,解析幸福密码,珍惜幸福生活。
 
离婚后又同居  债务如何担?
案情回放】
黄某与张某原是恩爱夫妻,20096月因感情问题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此后因生意原因双方仍在一起同居生活。20103月,黄某与张某从事装饰生意,因缺乏资金,欲向信用合作社贷款10万元。信用社通过审查,认为黄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不予贷款。于是,黄某委托具有贷款资格的陈某以陈某个人名义在信用合作社借款10万元并转借给黄某。
黄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1530日前归还全部本息。黄与张某借款后,分多次向陈某偿付利息。20113黄某因患病突然离世。陈某知道后,要求与黄某共同生活的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张某以借款10万元是两人离婚之后产生的债务,属黄某个人债务为由,拒绝还款付息。那么,该笔债务究竟应由谁来承担呢?
法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该《意见》第11条也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3、夫妻离婚后同居生活期间为某种经营产生的债务应视为两人共同债务。离异后仍保持共同生活状态,属于同居行为,为共同的生产经营而又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张某对10万元共同债务的本息应当与黄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可以要求张某偿还该10万元借款及利息。
律师提醒
婚外同居期间债务纠纷已很普遍,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因此,为共同的生产经营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不得逃避法律责任。权利、义务在任是对等的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供稿人:朱银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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