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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部门档案馆的备案(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收受设置部门档案馆的证明材料、审核、备案
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第八条规定:
深圳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部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部门档案馆,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档案。
数量及方式
无具体材料要求;直接报送 
条  件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材料
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监督指导处,联系电话:82108536
决定机关
监督指导处
程  序
1、受理当事人报送的文件材料;2、备案。
时  限
即时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可以设立部门档案馆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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