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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成功调解一宗运输合同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0 13:30

哈尔滨市维纳斯石材厂韩老板现在学“聪明”了。昨天,他又从广东云浮市购买了一批石材,找承运公司时,首先提出承运货物一定要先签定书面合同。韩老板的“转变”,来自他刚经历过的一宗纠纷给他的教训。

  2005年3月,哈尔滨市维纳斯石材厂(以下简称石材厂)从广东省云浮市采购一批总价345087元的原料石材和设备,口头委托云浮市恒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浮公司)将其由 
 
 
  
 
 
 
云浮市运至哈尔滨市。云浮公司随后向中海集装箱运输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发出《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将这批货物转委托。中海公司先委托肇庆市陆海通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海通公司)将货物从云浮市运到肇庆市港口,然后自已配载船舶海运至大连港。2005年3月22日,陆海通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翻车事故,装在二个集装箱内的石材及设备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广东省云浮市智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石材厂员工崇伟和陆海通公司的委托出具报告,评估这批货物承运前的价值为329750元。石材厂认为,货物的损坏虽然是由陆海通公司造成的,但中海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损坏货物赔偿责任。2005年8月29日,在中海公司拒赔的情况下,石材厂将其告到法院。

  2006年2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当庭指出,其与云浮公司签订《沿海内贸货物托运委托书》表明,货物托运人为云浮公司,收货人为崇伟。石材厂既非涉案货物的所有人,也非托运人或收货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辩称,云浮公司是受石材厂的委托来承运这批货物的,石材厂是这批货物的真正托运人,其与云浮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审理此案的邓宇锋法官考虑,虽然此案事实清晰,但石材厂当时是口头委托云浮公司承运货物,没有任何书面凭据证明自已是托运人。即使云浮公司承认双方委托关系,中海公司也很难服气。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的权利可能最终得不到保障。法官了解到,陆海通公司是本案运输的最终责任人,当事人都没有异议。多年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直觉到这个案件的突破口在陆海通公司。但如何做并非本案被告的陆海通公司的工作呢?法官经过考虑,决定双管其下,在自已做工作的同时,请云浮市交通委的同志协助做陆海通的工作。调解进行得缓慢而艰难。2006年5月15日,陆海通公司最终以赔付15万元和石材厂达成和解协议。石材厂随即撤回起诉。

  石材厂和云浮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口头委托是双方的操作惯例。承案法官指出,口头委托虽然效率高,省事,但商业风险极大。在商业操作过程中不按法律规则办事,没有书面证据,发生纠纷后寻求法律救济很难。法官提醒,经营者要增强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签订书面合同,保存好双方商业往来的文件。(胡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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