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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台高度不达标致醉客坠楼 宾馆赔偿4万元

发布日期:2012-09-13    作者:110网律师
 宾馆在装潢时未按照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保证房间窗台高度净高0.90米,导致住店客人不慎从二楼客房窗户坠落受伤。近日,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调解宾馆方赔偿住店旅客陆某损失4万元。     2010年7月12日下午3时许,原告陆某登记入住某商务宾馆二楼218号房间,当晚原告陆某与朋友一起吃饭时饮酒过量。次日凌晨1时39分,当地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受伤,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发现原告陆某躺在商务宾馆218号房间南侧墙外一楼,后公安民警联系120救护车将原告陆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右侧颞部硬膜下血肿伴颞骨骨折等。事发后,公安机关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检查,该商务宾馆8233房间南墙中部的窗户窗台高度仅有0.69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营的商务宾馆从事住宿经营,窗台的净高度不符合国家规范,也未采取缩小窗户开启宽度、安装防护栏等防护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宾馆方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原告陆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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