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转代理诉讼时效
发布日期:2012-09-13 作者:徐涛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T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G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3月1日,T公司委托蒋炬*(又名蒋举*、蒋矩*)处理T公司在北京市的一切业务事宜。2006年3月1日,蒋矩*又委托王某为T公司北京东六环商品交易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同年4月4日或5日,王某代表T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G公司为T公司供应密目网1600张,单价38元,安全网200张,单价120元,总价款共计9.2万元;货齐后T公司付G公司总货款的50%,余款封顶付清;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为施工现场。合同签订后,G公司于2006年4月5日向T公司供应了1150张密目网、于2006年4月13日供应了700张密目网,货款共计70300元。2007年4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办理王凤珍申请执行G公司一案过程中,G公司曾请求该院将上述货款作为债权进行追索,以偿还该案欠款。但该案承办人通过G公司提供的电话与蒋矩*联系后,蒋矩*答复此笔欠款存在,但有纠纷,故不同意给付。该款T公司至今未向G公司支付。
T公司承建的北京东六环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工程已停工,至今未封顶。
[案情分析] 【争议焦点】
1.王某与G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是否属有效代理行为?,
2.G公司主张的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理评析】
本案中,T公司委托蒋炬*(又名蒋举*、蒋矩*)处理T公司在北京市的一切业务事宜,所以蒋矩*事中院公司在北京地区所有事物的代理人,他拥有合法的代理权,是完全的代理人身份,他所进行的一切公司行为,只要没有主观恶意,那就都代表公司行为,并有T公司享受他的一切公司行为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其行为所带来的责任承担。两者之间已经形成合法的代理权授予和代理权接受,有双方的完全合意,意思表示真实。所以代理人蒋矩*的公司行为对T公司就是有效行为。
那么,在本案中,蒋矩*委托王某为T公司北京东六环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工程负责人,自然也是公司行为,那么这种善意的转委托行为就是有效的公司行为,王某就是合法的T公司的转委托人,而T公司是原授权人,所以王某在其业务范围内的公司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公司行为。据此,王某与G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应当是代表T公司的职务行为,所以T公司就该为该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而承担偿还的义务。这就是基于王某与G签订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代理行为。
解决了代理行为的有效,还不嫩光说T公司就一定要承担债务责任,因为若是债权方主张的债权诉讼已经超过时效,那么这种债务就不能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就一种自然债务,如果债权人讲求诚信,愿意偿还旧能得到偿还,若是债权人不愿意偿还,那债务人也没有法律诉求的办法。
在本案中,合同是在2003年4月4日或5日签订,合同约定:货齐后T公司付G公司总货款的50%,余款封顶付清;交付标的物的地点为施工现场。合同签订后,G公司于2006年4月5日向T公司供应了1150张密目网、于2006年4月13日供应了700张密目网,货款共计70300元。那么此刻(2006年4月13日),合同债务已经产生,G公司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但是2007年4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办理王丙申请执行G公司一案过程中,G公司曾请求该院将上述货款作为债权进行追索,以偿还该案欠款。但该案承办人通过G公司提供的电话与蒋矩*联系后,蒋矩*答复此笔欠款存在,由于T公司代理人蒋矩*的答复行为,G公司的诉讼行为重新开始计算,那么即使依据上诉人(原审被告)T公司的辩称,依据两年的诉讼有效期,上诉人(原审原告)G公司债权的主张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所以该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T公司仍然应该承担偿还付款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所以二审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
提示:代理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而代理的重要泪腺之一就是转代理,转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合法行为仍然由原授权人承担责任,所以如果原授权人若是不想承担复代理人(转代理人)代理行为的义务,那么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代理的恶意或者不合法,但是还可能有表见代理的干扰。
另外,是关于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但是会因为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的各种民事行为而中断、中止、甚至延长,或者重新计算,如债务人的承诺等行为,或者债权人积极主张等行为。
[案情结果]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蒋矩*作为T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处理相关事务过程中,又委托了王某,因此王某与G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应当是代表中原公司的职务行为。T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T公司承建的北京东六环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工程已停工,应当视为双方所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G公司要求T公司按照其实际供货数量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T公司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T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在逃贪污人员的诉讼时效? 0个回答0
- 房屋买卖合同有诉讼时效吗? 0个回答10
- 交通事故该何时立案不超诉讼时效? 3个回答0
- 人身伤害的法律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1个回答5
- 诉讼时效能延续吗? 2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