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协议书真实性 儿子拒还父母房产
发布日期:2012-09-16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小陈不认可父母手持的协议书。他辩称,他曾经在空白纸上写过自己的名字,是父母为了办理授权事宜而要求被告书写的。
经鉴定,该协议书落款的被告小陈的名字是小陈本人所写。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基于购房手续及其与被告之间的协议书主张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被告虽对协议书上的本人签名等提出异议,但经过司法鉴定确认该签名确实被告所签署;原告提交的认购书、入住通知、物业管理合同等上所显示的购房主体和时间等,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二原告是实际出资人的判断;结合二原告持有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印花税票等事实,则又进一步佐证了上述认定。最终,昌平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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