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玩枪战小学生射伤同学左眼被判赔

发布日期:2012-09-18    作者:徐涛律师
六名小学生分成两组在楼梯口玩枪战,11岁男孩被射伤左眼,伤人者父母支付2200元就想不了了之,协商不成,双方闹上法庭。3月10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伤人者父母支付给11岁男孩经济损失2.8万余元。   小鹏(化名)今年11岁,巩义市人,现就读小学五年级。2009年3月14日下午,他和小旭(化名)及同小区的马某、赵某、张某、李某六名小学生在巩义市城区某花园停车场楼梯出口处分两组玩枪战游戏。其中,小鹏与马某、赵某为一组,在停车场楼梯出口从上面往下打,小旭与张某、李某为一组,在停车场楼梯出口处从下面往上攻。小旭在往上攻过程中将正好在出口处的小鹏左眼射伤。看见小鹏受伤,小旭随即使用小鹏的手机将自己打伤小鹏的情况告知小鹏母亲郭某,并与郭某将小鹏送到医院治疗。小旭父母随后赶到医院,了解情况后,分两次支付医疗费2200元。小鹏前后住院38天,光医疗费就花去8681.77元,医疗单位诊断小鹏伤情为:1、左眼角膜损伤;2、左眼前房积血;3、左眼虹膜根部离断;4、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后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监护人就其余损失协商未果,小旭父母也不愿再支付,2009年6月30日小鹏起诉小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080.27元。




[案情分析]   庭审中,被告小旭辩称,六个未成年学生分组玩枪战游戏,不是被告将原告打伤,其余学生也有可能将原告打伤。原告无证据证明其眼睛受伤是被告所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的玩具枪在游戏过程中不能射子弹,李某年龄较小不会玩带支架的大玩具枪。审理认为,按游戏规则同组的人员不能相互射击,误伤原告的可能性极小,原告小鹏本人的陈述与在场其他学生的调查笔录相吻合,被告小旭曾承认射伤小鹏的事实,其父母还数次交医疗费用,认定系被告小旭将原告小鹏射伤。


[案情结果]   经计算,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8040.27元。因原被告及其他四个学生从事的枪战游戏系有一定游戏规则,危险性较大的集体游戏,原告受伤其本人及其他参与者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被告承担经济损失的70%,即26628.19元。原告小鹏因伤治病影响学习,伤残给本人及家属造成一定精神痛苦,酌定精神损失以2000元为宜。以上计款28628.19元,扣除已付款2200元,被告应付原告款为26428.19元。被告小旭系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小旭的监护人承担,其监护人应对原告小鹏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宣判后,被告上诉。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胡钦律师
广西南宁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