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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怀孕被辞向单位索赔 离职补偿和赔偿可择其一

发布日期:2012-09-21    作者:110网律师
骆某系一家会展公司经理助理。今年6月份骆某休了产假,可9月份产假结束回公司时,人事部门对她说:“你不用来公司上班了,因为公司转制,岗位有限,你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份到期,公司已经依法予以顺延到你产假结束,现在双方应当终止合同了。”骆某要求顺延到哺乳期满,但公司还是将其辞退了。   骆某非常气愤,于是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支持了骆某关于赔偿金的请求,但却驳回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法律人士表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违法解除两种。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视情况而论。具体而言,第一,因为劳动者存在过失,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无须承担补偿责任;第二,劳动者因身体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给予经济补偿金;第三,用人单位无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除上述三种情况外,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均属违法解约。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具有补偿性质;而支付赔偿金则是用人单位违法行使解雇权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明显带有惩罚性质,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若同时提出这两项请求显然是矛盾的,只能选择一项诉求。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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