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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判刑5年二审获减刑

发布日期:2012-09-27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刘某花费8000元从贵州买来一妇女杨某做媳妇,但相处一段时间后,刘某和杨某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下去。刘某隧委托周某为其联系买家,要将杨某转卖他人。周某受托后,联系到王某,经刘某和王某协商,刘某以6000元的价格将杨某转卖给王某,周某得赃款500元。后案发,周某向王某全部退还了所得赃款500元。周某被重庆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构成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后,周某儿子委托邱华律师担任周某二审辩护人。
辩护策略: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到看守所会见本案被告人周某,详细地向其询问了案件情况,听取了被告人本人的意见。在充分分析了案件性质及当事人具体情况后,邱华律师确定了为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辩护的辩护思路,并代拟了刑事上诉状。在二审开庭时,邱华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在本次犯罪活动当中,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所获赃款数额微小,且已将赃款全部退还,所以其犯罪情节较轻微。
二、被告人周其有出生于上世纪30年代,没有受过文化教育,连自己的名字都写不起,更谈不上有什么法律意识。出于朋友情面,受人之托,糊里糊涂地参与到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当中。经过法官的宣传和教育,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恨并愿意接受法律处罚,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完全接受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愿意交纳罚金。
三、被告人一贯遵纪守法,老实做人,之前从未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这次犯罪确属法律意识淡薄所致。被告人现已70来岁,身体不太好,且家住农村,子女均在外打工,家里庄稼还需要人种。相信被告人会吸取经验教训,不至于再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当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较轻微;其本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深感悔恨,愿意认罪伏法,确有悔罪表现;根据其在本次犯罪当中的行为并结合其一贯表现来看,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所以本辩护人建议,人民法院可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本案法院合议庭采纳了邱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了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的终审判决。周某在领到判决书后被立即释放,回家后接受缓刑考验。周某被释放后老泪纵横,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表示决不再做危害社会的行为。案件获得了令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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