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一)
发布日期:2012-10-05 作者:周文广律师
--贵池区首例农村户口人员在乡镇务工死亡后,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案例(案号:2009贵民一初字第0869号)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11日凌晨,被告宁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18国道由池州市区驶往安庆方向。当日4时50分许,宁某行至318国道493KM+500M处时,车辆前保险杠右侧撞倒晨练的行人即焦某(注:焦某系农村居民,但在乡镇从事理发工作)后,车轮碾压到焦某双腿。后焦某经池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该起事故经池州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大队认定,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焦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
周律师代理意见:
周律师代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焦某的亲属即原告因其死亡所应获得的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扶养费的标准)的赔偿标准是按农村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经过到学校和民政部门搜集相关证据,周律师认为死亡赔偿金和部分扶养人的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计算。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采纳了律师提供的证据,并按城镇居民标准判决被告焦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17435.40元(其中,保险公司赔偿310000元,焦某等赔偿107435.40元)。据了解,此案是贵池区首例农村户口人员在乡镇务工期间死亡后,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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