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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讨之二

发布日期:2012-10-05    作者:周文广律师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探讨之二
                              ——实体方面
    一、赔偿项目的确定
    1、赔偿项目中的营养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较易确定,不再赘述。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确定。
    此二项赔偿项目涉及的主要是赔偿标准问题,即是按农村标准,抑或是城镇标准。当事人对此争议较大,是因为农村标准与城镇标准的数额相差太大。如安徽省200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202.5/年,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却高达12990.4/年。但并非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或伤残的一律按农村标准计算,目前大多数法院(包括安徽地区的法院)都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死亡的,可按城镇居民计算,但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受害者须在城镇连续居住达一定年限且在城镇从事一定的工作。当然,满足这些条件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当事人最好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去搜集证据。
    3、误工费的确定。误工费的处理涉及的问题主要是误工时间和误工费标准。
    ①关于误工时间。误工时间参考医疗机构意见并结合伤情确定,但误工时间明显与伤情不符的,则可能需要对误工时间进行鉴定。
    ②误工费标准主要有三种情况:其一,如受害者有固定收入的,则误工费按其实际减少的予以计算;其二,受害者如无固定收入的,则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是很少适用的,因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受害者几乎无法举证;其三,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即从事农、林、牧、副、渔的按农业标准,从事建筑行业的建筑行业的标准,等等。此种方法适用较多,因为各地统计部门每年都会发布一个新标准。
    二、关于伤残及三期的鉴定问题。
    鉴定的时间可选在起诉前,或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当然,这二种方法各有利弊。起诉前鉴定,则起诉数额较易确定,但被告当事人可能申请重新鉴定。起诉后所作鉴定结果基本具有确定性,但程序太繁琐。具体选择哪种方法,还是要看具体案件具体对待。
        以上主要是实体方面应注意事项,当然不是全部应注意的事项,交通事故案件需关注的细节还是有很多的。以上仅仅是笔者觉得比较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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