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库醉酒倒车也是“醉驾”
发布日期:2012-10-11 作者:李海英律师
由于付某连续几次都把车停得歪歪斜斜,邵女士很不高兴,心想反正是在自家小区,干脆把付某赶下车,自己坐到驾驶座上。“让姐姐来教你怎么停车。”因为喝了很多酒,邵女士的动作和反应都比平时差,一不小心,就把一旁停的车撞了。邵女士很生气,责怪付某技术不过关,害得自己出事,还揪住付某不让走,非要他赔偿损失。
付某无奈之下只得报警求援。派出所民警和交警相继赶往现场了解情况。警察发现邵女士一身酒气,立刻取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为155“g/100“1,达到醉驾标准。随后,交警将邵女士带到医院抽血检测,确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9“g/100“1,确属醉酒。
当晚,交警大队对邵女士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第二天即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法院审理认为,邵女士在小区车库内醉酒倒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邵女士认为,自己深夜在小区倒车,怎么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呢?
本案主要涉及到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理解。刑法第133条之一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表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具体来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具有三个基本条件:①在道路上;②醉酒;③驾驶机动车。对照本案,邵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其一,小区虽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小区的道路以及车库都是经常有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所以邵女士的行为是发生在道路上(符合条件①)。其二,邵女士倒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符合条件②)。其三,机动车不分前行还是后退都处于行驶过程中,并且移库倒桩本来就是机动车驾驶执照考试科目二的主要内容,所以邵女士单纯倒车的行为也属于驾驶机动车(符合条件③)。综上,邵女士的行为已具有侵犯小区内不特定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共危险,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本质属性,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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