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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缴纳申报(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每月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2.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服务业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
表》、《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申报表》、《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外汇转贷利息收入明细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月汇总明细表》、《保费收入明细表》、《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
申请受理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
决定机关
主管区地方税务局
程  序
时  限
申报当天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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