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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此判决错!!
www.110.com 2010-08-24 15:03

 
案例:天津一法院对下述案件审理并判决:
男子刘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朋友杨某借5万元。刘某在与前妻梁某离婚时,双方表示没有共同债务。离婚后,杨某诉刘某及前妻梁某偿还债务5万元。认为其是他们夫妻的共同任务。刘某承认此笔债务也认为是共同债务。但,女梁某举出大量证据证明,刘某借这笔钱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认为应有刘某偿还。

法院判决:这笔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应有刘某个人偿还。

对原告杨某而言,此判决是错误的。
此案的原告,是债权人杨某,法院审理应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界定审理范围。原告主张债权5万元,并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是审理的重点。
从审理原告诉请的角度出发,要解决的是:一,债务的真实性。二,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是否成立。
对债务的真实性,三方都没有异议。关键是:是否是共同债务。
判定是否是共同债务,因牵涉到婚姻关系,适用的是婚姻法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处外。
可见,基于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对于第三人债权人而言,除非其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明知夫妻实行的是财产约定制外,出于保护第三人权益,都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用夫妻的家庭财产来承担,以保证第三人的权益。
本案中,三方都承认债务的真实性,且,此笔债务的形成时间是在刘某和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则无疑。
而法院却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女梁某举现大量证据证明当初这笔钱没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进而判定是个人债务,非共同债务。应有刘某个人偿还。
但,法官适用法律是错的。忽略了一点:此法律条文是判定夫妻内部财产关系时所适用的条款。而非判定与第三人关系的条款。以此判定刘某的借款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是共同债务,从而判决由刘某偿还。驳回原告杨某向刘某和梁某主张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这是把应由夫妻其中一方承担的责任,转嫁到无辜的原告杨某身上。

正确的判决应是:判定夫妻共同债务。至于,是刘某一人承担,还是刘某、梁某共同承担。是另一法律关系。不该承担的一方,可以在承担后,、另行起诉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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