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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就诊拎包盗窃还是抢夺

发布日期:2012-10-12    作者:徐涛律师
 周某和婆婆王某一起到本市某医院给孩子看病。在诊室,周某将自己的背包(内有人民币480元及价值2200余元的手机一部)交给王某,站在门后的王某随手将包放在门口检查床上。周某背对着诊室门让医生给孩子检查。赵某经过该诊室门口时,看到背包,顿生歹意,悄悄伸手拎起背包就跑。王某、周某发现并追至门诊大楼一楼大厅将赵某抓获。赵某归案后称:自己拎包时只看到诊室内有一个女的抱着孩子让医生看病,再没有别人,而且女的背对着门,医生低着头在给孩子检查。
[案情分析]   对于本案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是一种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而非公然夺取,因而构成盗窃罪。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抢夺罪和盗窃罪是两种常见的侵财犯罪,两罪的主、客观表现具有相同的特点,即行为人都不对财物所用人或者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手段。但同时,两罪的主、客观表现又具有质的区别,那就是抢夺罪的客观表现是公然夺取,而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是秘密窃取。
  那么公然夺取和秘密窃取的区别又是什么呢?两者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又有哪些不同呢?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在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行为人当着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即时发觉的方法取得财物。而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即时发觉的方法取得财物。我们不难发现:不论是公然夺取还是秘密窃取,都是相对于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的,不同的就是两者的手段和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即前者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夺取行为会被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即时发现,仍然实施该夺取行为,后者行为人在实施窃取行为时则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即时发现。


[案情结果]   具体到本案,尽管客观上王某一直看着背包,赵某也是在其眼皮底下将包拎走,但是,赵某在走廊上,并没有看到在诊室门后的王某,他只看到背对着门的周某和低着头的医生,显然在拎包时赵某认为不会马上就被所有人或保管人发现,在这种认识因素支配下的行为也只能是秘密窃取行为而非公然夺取行为。因此,赵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夺罪。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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