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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兼职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2-10-13    作者:徐涛律师
李先生在一家专业网站做网页设计,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一年以后,他通过朋友介绍,下班后到同行业的另一家网站做网页设计。原单位负责人发现该网站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几次要求李先生停止兼职,但是李先生还是在偷偷地干。原单位终于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经仲裁庭调解,原单位撤销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先生停止了兼职活动。     


[案情分析]   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由兼职吗?
  支持者认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公司同类的企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只要是法律未加以禁止的,就是合法的。
 反对者认为,所谓兼职就是建立多重劳动关系。而我国的劳动制度是禁止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不少地方已出台了关于兼职的新规定,允许并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到其他单位兼职。员工从事兼职,应当签订聘用合同,作为有关部门处理争议的主要依据。单位反对员工兼职的,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指出;同意员工兼职的,也可写入禁止在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兼职等条款。

[案情结果]   后经仲裁庭调解,原单位撤销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先生停止了兼职活动。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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