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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不签劳动合同是否需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2-07-12    作者:110网律师
郑州某先生咨询: 2011年10月我于夜间兼职了一份物业公司的工作,工作时间是晚7点到早7点12个小时,工资为基本工资 4小时加班费,无星期天无节假日,未签劳动合同。10月11月和2012年1月工资分别为850 4*3*31=1222 850 4*3*30=1210 800 4*3*31=1172元,2012年4月底我提出辞职。请问我能否要求物业公司补偿低于郑州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的数额,(1080-850)*2 (1080-800)=740元,另外能否要求其支付我6个月双倍工资?

吴新生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首先确认是属于全日制用工形式,还是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因此认定为兼职工作,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不能因此要求双倍工资。
    而根据你的描述,你工作时间明显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符,应当认定为全日制劳动用工。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而你工作的时间明显不属于非全日制的形式,应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形式,依法应当鉴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附河南最低工资标准:由800元、700元、600元分别调整为1080元、950元、 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9元、7.9元、6.8元分别调整为10.2元、8.9元、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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