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与怀孕女工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2-10-17 作者:王红影律师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规定可见,该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合同。另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排除了用人单位在其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确需裁员或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工作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并未排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犯或严重失职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综合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对于有严重违纪行为的怀孕女工,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应予开除(除名)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但考虑到已经怀孕的实际情况,可以先作出开除(除名)或者解除合同的决定,延迟到其产假期满时再予进行,在此期间的待遇,仍按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处理。总之,除非女工有严重违纪失职行为或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其他原因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单方解除合同。当然,如果女职工提出解除合同或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受这一限制。
另外,劳动合同期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规定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的有效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但当事人续签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在女职工怀孕、生产、哺乳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自行终止,则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其他单位也不会招用孕产期妇女,这样就会导致女工失业。其结果必将与我国“保护妇女、儿童”的宪法原则相抵触,从而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有关法律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到哺乳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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