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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张X医疗纠纷案技术鉴定陈述书

发布日期:2008-06-2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江西省X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

张X医疗纠纷案,患方已向X县法院提起诉讼,举证期间本案医方即X县中医院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故法院委托贵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希望能引起于会专家的重视。

一、 医疗经过简述

经查阅院方病历和询问患方在场亲属,张X医疗经过简述如下:2006年元月13日凌晨5时许,因腹痛2小时到X县中医院就诊,经院方值班医生检查,胎心音140/分,宫缩40/2-3分,宫口开6Cm,先露头,S-2,胎膜未破,未作B超检查。认为是临产,收入住院待产,给予产科常规护理三级护理,胎心音监测每小时一次等处理。7时许行人工破膜处理,930分宫口开全、S0 1050分胎心音出现突然减慢、S+3 116分行会阴侧切、两次产钳助产娩出一男婴,无哭声,皮肤青紫,阿氏评分3分,经抢救阿氏评分升至7分,转儿科治疗,于当天下午4时死亡。

二、 对医疗行为的看法

本案医疗结果对患方造成了沉重的打击,患方对院方的医疗行为本能地产生了诸多疑虑,同时,也鉴于医学的专业性特点,特提出以下问题与各位专家共同商榷。

1、院方产科的资质问题。产科建设涉及母婴两代人的安全,因此,国家对此项服务要求特别高,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来管理产科建设,比如母婴保健法对助产技术实行二次准入,省里也制定了相关的配套规定,特别是省卫生厅专门制定了《江西省助产技术(产科) 服务基本标准》,对产科建设提出来了具体要求。X县中医院是一家中医专科医院,设置产科的历史不长,是在医疗市场化呼声中仓促设置的,当然这么说不一定很对,我们已经申请法院调查医院产科设置的行政许可档案材料,以及实地查看院方的基础设施和设备。希望各位专家对该院产科的硬件条件作出一个客观的评价,如果对照标准,该院产科资质有问题,这将不只是本案患方的悲剧,我们强烈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在X县中医院重演,事实上近年来同样的案件已经在县法院诉讼过多起,相信各位专家是有耳闻的。

2、产科和儿科医务人员资质问题。上面也讲了,由于X县中医院是一家中医院,要确保母婴平安,却又需要产科和儿科力量,X县中医院的临床医师结构能不能保证以上要求呢。患方在阅读儿科病历时发现,在抢救婴儿时,院方派出的最高职称医师,尽然是一名副主任医师,说明该院没有临床类别儿科专业的高级医师。《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那么在这里我也想问一下各位专家,按照现在临床惯例,一位中医师业务能力,可以胜任哪个科室或专业的执业岗位。同时,患方觉得各位专家有必要对所有参与张X医疗过程的医务人员资质进行核查,看看他们《医师执业证》上核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能否胜任产科业务。

3、医务人员责任心问题。患方认为本案造成婴儿死亡的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责任心不无关系,医务人员责任心缺乏的表现有下列几点:一是值夜班的医生睡觉。这看似问题不大,好像夜班睡觉情有可原,但是医学院教材人卫版第五版《妇产科学》第87页明确指出“第一产程宫口开大3 Cm后,即活跃期,医务人员每15-30分钟听一次胎心音,以便及时发现胎心率的早期改变”,而X县中医院的值班医师为了保证自己的睡眠,在产妇宫口开大6Cm后,仍然每隔一小时听一次胎心音。患方无法理解胎儿的胎心音真的早期就没有一点变化,还是由于医务人员的缺乏责任心,而没有监测到,才导致一发不可收拾呢?二是产前检查不细。从患方来说,住院待产目的是保证母婴安全,然而医院在收入产妇住院后,连住院的基本常规检查,如B超,也没有给产妇做,B超的费用应该不贵,如果解释为为患方的经济考虑,似乎有些牵强,我想患方从农村跑到县城来住院,绝对不是为了节省B超检查费,相反,是希望县级医院能够为了母婴的平安,产前考虑更加周全一些,检查更加细致一些。试想由于B超未做,医方很难排除胎儿是否有脐带绕颈、胎盘早剥等可能引起胎儿窒息的情况。三是医务人员没有鼓励或指导产妇进食。该产妇是凌晨5点进院的,这意味着她最近的一次进食是在上一天的晚上67点左右,到第二天的上午1110分胎儿娩出,历时近17小时产妇未摄入食品。我们都知道,产妇生产是非常消耗体力的,可以说该产妇到最后分娩阶段已是精疲力竭,根本没有力量生产,这也导致胎儿娩出需要腹部按压、上产钳等外力帮助的原因。

4、医务人员技术问题。前面我们已经提出院方产科和医务人员资质问题,这些问题在本案医疗行为中,院方出现的技术问题上可以得到应证。一是产钳技术不熟练,本案中医务人员上产钳时,胎儿是头先露、S+3是个低位产钳,然而医务人员却两次产钳才成功,不得不让人对本案医务人员的技术能力产生怀疑。二是胎心音变化处理有欠缺。就按照院方病历记录,1050分胎心音出现突然减慢,1110分两次产钳助产娩出,中间历时20分钟,医务人员完全可以先作诸如左侧卧、持续给氧、上三联针等处理,而这段时间似乎医务人员没有这样做,20分钟应该可以做很多事,速度快的,剖腹产手术都可以结束,然而本案医务人员这20分钟在干什么呢?

5、病历真实性问题。全面阅读了本案病历后,相信各位专家都会认为条理清晰、整洁干净,有点无懈可击的味道。但我们要说的是,一、本案病历患方是在元月25日得到的复印件,距离出院元月1411天。二、病历对分娩过程的描述是不全面的,如两次产钳等不利于医方的操作没有描述。三、认真查阅病历还是有漏洞的,如初诊病历中的初诊日期为200611650分,让我们不得提出是否医方在16日对病历进行了重整的疑问。

各位专家,综上,我们认为医方在本案中,存在责任心不够、违反技术操作常规和医政法律规定、技术水平不够等行为和事实,与新生儿的不良后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各位专家,我们深知每当这个时候,对你们来说,内心深处也是一种挣扎,是一言以避之,对同行的失误加以掩饰;还是本着精益求精的态度,大义凛然地对待同行的失误。我们认为只有毫不遮掩指出本案医疗上的缺点和问题,才是追求医者之大义,这样不仅能平抚患者失子的创伤,也能警惕更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钻研医术、提高技能和责任心,使医术真正成为仁爱之术。

 

                                    张X

00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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