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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拿走笔记本,取得谅解获轻刑

发布日期:2012-10-24    作者:110网律师
       安徽人陈某案发前在泉州市一所大学经营一家小餐馆。2012年6月29日,其在该大学学生街一楼房内寻找出租房,发现邱某的出租房未锁,遂顺手将放于桌上的一台索尼笔记本电脑拿走。邱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在学生街调查时,陈某主动交代盗窃笔记本电脑的犯罪事实,并将盗取的笔记本电脑归还被害人邱某。
       法庭上,刘律师对陈某的犯罪行为不持异议,但为其提出自首、积极主动
退还赃物、预交罚金,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纳。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当庭宣判,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陈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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