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诉讼时效和借款中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的区分等问题
发布日期:2012-10-26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甲方借乙方现金30000元,借款时间2012年5月8日,还款时间2012年12月8日,2012年10月26日,借款人跑路,去向不明。乙方非常着急,不知道自己应不应该起诉,担心自己借条会不会废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约定了还款日期为2012年12月8日,诉讼时效两年,到2014年12月7日,再此之前,如果甲方人找不到,甲方这边又没有什么可以执行的财产的话,我建议乙方临时还是不要起诉,因为这种情况下,明知道钱要不上来,要交诉讼费、公告费,请律师还有律师费,最后,人都找不到,可执行的东西又没有,这些钱只能说暂时白扔了,短期之内是看不到好的结果的。
如果在这两年之内发生了情况变化,钱终于还了,那自然最好,如果到2014年12月5号之前乙方都还是一直没有见到人,那么乙方就要用最后的两三天时间准备起诉了。当然,如果乙方在这两年之内,见到人了,也向甲方催要了,乙方有证据证明催要,甲方认账,只是说没钱的情况之下仍然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从中断之日起再延续两年,这种延续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他说“好了,你这个钱我就明确的告诉你不给你了,你去法院告吧”,这种情况之下两年之内乙方要真的起诉了。
还有一种借现金的那种,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利息,那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写明利息,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言外之意,四倍以内是可以支持的。还有牵扯借条上写不写还款日期是不一样的,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对方也没有主动说这笔钱就是不给了(这种情况极少极少),那么一般是可以随时主张的,原则上可以适用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而写明借款日期的借条,从到期之日起就要计算两年诉讼时效了,当然这种时效可以因为催告引起中断,但要有证据证明进行了催告。
另外就是关于担保的问题,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我举个例子,一个人在借条下面的担保人处签了个名,这种情况之下一般就会认定连带担保。如果这个人多写了一句话,就是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我替他还,这种情况之下一般就会认定一般担保。那么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有什么区别呢?
一般担保,债权人应当在到期六个月之内应当通过起诉或仲裁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并且确实执行不上来才能要求承担责任。连带担保只需六个月之内催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即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两年之内起诉,当然,依旧是,催告要有证据证明。
诉讼费按照起诉的标的额收取,原告方垫支,败诉方按照法院判决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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