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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蒋艳超律师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行为主体应当多于一人,由此产生数个行为人作为一方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以及彼此之间的责任认定和分担问题。这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为人为自然人的场合,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我国民法没有关于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因此可以以民事行为能力代之。
   (2)行为的关联性。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每个人都实施了加害行为。这些行为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各行为彼此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3)共同的过错。传统民法学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以共同的过错为必要,这种共同过错可以使共同故意,也可以使共同过失,还可以是故意和过失的混合。传统民法学说将共同的意思作为若干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此即意思共同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在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情况下,数人侵害行为的直接结合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次条规定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行为直接结合的部分纳入共同侵权行为,此即行为共同说。《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重新回到了传统民法意思共同说的立场。
   (4)结果的单一性。数个侵权人虽然实施了多个侵权行为,但数个行为造成了统一的损害结果,该损害结果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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