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故意不配合贷款,房主解除协议后,已收定金能不退吗
发布日期:2012-11-02 作者:徐涛律师
一般请况下,因为贷款不成导致交易终止,买卖双方都不承担责任,房主已收的定金应返还给买方。但如果买方故意不配合贷款,认为阻碍贷款的批准,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主已收的定金,可以不予退还。请看陈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例。
买卖双方通过北京一家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房价¥275万元,其中定金10万元,首付款85万元,其余180万元用贷款支付。合同还约定,因买方资信问题银行不批或少批贷款,由买方筹款解决。
贷款过程中,因买方资信原因银行只同意贷款150万元,按照约定买方需要多支付30万元首付款,买方一时凑不出来,便不愿继续履行购房协议。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在银行要求补充材料时,故意不出具,导致银行终止审批贷款。买方以贷款未获银行批准,自己无责为理由,拒绝履行协议。房主见履约无望,就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买方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履行协议,退还已交10万定金。房主答辩同意终止履行协议,但不同意退还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不批准贷款的原因责任完全在买方,故判决判决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房主已收定金不予退还。买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郑州房产律师点评:两级法院之所以都作出定金不退的判决,其原因是,导致银行不批准贷款的原因是买方不配合贷款,是人为阻碍贷款的成功,不是客观不能实现的原因,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情况下,合同解除后,房主有理由不退还已收的定金,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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