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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2-11-04    作者:蒋艳超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41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政府皖政(1997)25号文《关于开拓城镇住宅市场的具体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系指将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及其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综合开发权,向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公开招标,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择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具备一定规模的,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具体规模控制标准由各地、市确定。
    第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均可在资质等级证书所规定承担的开发业务范围内参加投标。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全省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房地产开发招标项目,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库;
    (二)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工作;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五)监督中标开发企业履行开发项目建设。
    第七条  各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会同有关部门设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  市、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市场供求等情况,确定房地产开发招标项目,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部41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文件之一。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公开招标:即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出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二)邀请招标:即向符合条件的三家以上开发企业直接发出招标邀请函(招标通知书)进行招标。
    (三)议标:即邀请符合条件的两家以上开发企业以协商的方式议标定标。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告书;
    (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申请投标的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三)投标开发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招标文件,并按规定办理投标手续;
    (四)主管部门组织投标开发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五)投标开发企业按规定时间密封报送投标书;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当众主持开标、审查标书、评标,确定中标开发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主管部门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根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投标须知;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四)其它必要的文件。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开发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招标文件,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编制。一个开发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后,报经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五条  标底一经批准,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开发企业,应按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送申请书,并附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企业简历、主要业绩和投标书。
    第十七条  投标开发企业报送的投标书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方案、设计图纸及综合说明书;
    (二)房屋拆迁安置方式;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竣工验收后的管理模式;
    (五)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投标开发企业对招标文件内容不清楚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十日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咨询,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书面咨询后三日内作出书面解答。
    第十九条  投标书应加盖开发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投标书一经报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评标、定标,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邀请各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
    第二十二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时间,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招标开发企业报送的标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标书未密封;
    (二)未加盖开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标书送达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投标时间。
    第二十四条  确定中标开发企业的主要依据是,规划方案布局合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完善,开发企业的社会信誉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开发任务的实力,能保证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期,竣工后管理模式先进等。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标开发企业必须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与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逾期未签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次另行择优选定开发企业。
    第二十六条  通过投标取得的开发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查验有无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无开发项目建设合同,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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