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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户籍的在职职工享受怎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12-11-07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本文具体分析、整理深圳市户籍的在职职工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深圳市户籍的在职职工享受综合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的医疗保险。

二、深圳市户籍的在职职工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1)在职人员以本人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
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同时,用人单位为职工按缴费基数的5%为职工缴纳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社会统筹基金(在综合医疗保险中是指大病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其中计入个人账户的具体比例为:不满45周岁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5.6%计入个人账户。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三、深圳市户籍的在职职工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
1.由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的范围有:
(1)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2)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的费用;
(3)在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70%由个人账户支付;
(4)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其超过部分可用于支付:
A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B在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品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C健康体检费用,
D预防接种费用,
E其已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子女的门诊医疗费用。
2.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范围有:
2.1 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的范围有:
(1)在社康中心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30%分别列入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或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在门诊做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发生的费用,80%列入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3)门诊大病中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90%列入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4)其他门诊大病【即除了(3)所列的病种外】发生的门诊专科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且医疗保险年度内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以上的,超过部分的70%列入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或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门诊输血费,90%列入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2.2 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治疗费用的范围有:
(1)住院药品费用,90%列入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2)住院基本医疗费用,90%列入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3)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进行人工器官的安装或置换、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按其国产普及型价格的90%列入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进口普及型价格的60%列入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
(4)床位费最高不超过50元/日;
2.3 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住院治疗费用的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住院发生的列入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的费用,在住院起付线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全额支付。
注:每医疗保险年度大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以上的,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5倍、1倍、2倍、3倍、4倍。
3.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的范围有:
下列费用,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
(1)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并且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
(2)在住院期间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药品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费用。
注:每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连续参保6年以上的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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