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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农村户口按城镇标准赔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2-11-13    作者:110网律师
 简要案情:       2009年3月的一天,一位来自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村的居民到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咨询,张健主任亲自接待了来访当事人,经过对案情的细致了解得知,该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来访者的丈夫于2009年2月28日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苑开发区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责任认定某某驾驶的私家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投有交强险,无第三者商业保险,经查阅死者的户口本知晓死者是农村户口,按黑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仅97120.00,而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31620.00两者相差一倍之多。       张健主任本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原则,本能的又对当事人进行了追问,方得知死者生前4年来一直在工厂打工并且一直居住在水师营镇内,张健主任就此案召开了全所律师案件研讨会,经过律师的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争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并决定以城镇居民标准向肇事方主张赔偿,经过铭昊所律师的调查取证,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条,在法庭上有理有据的辩论,终于一审法院采信了铭昊所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肇事方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31620.00元、丧葬费11523.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311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06258.00元。       此案经过铭昊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的团队合作精神,成功的为当事人进行了维权,同时在交通事故赔偿方面探索出一条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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