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强奸案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章坚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经过辩护人查阅的相关的案卷材料,结合本案有关事实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强奸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从犯意的产生来看,被告人王某某也不是蓄意强奸的,而是临时起意的,人身危险性较小。2011年1月6号,王某某去塔山村找朋友李某某去玩,吃饭期间喝了两瓶黄酒,李洪江有事先走了,晚上21点样子,由于没有车子,王帅东沿马路一直走着,在七星大桥边的时候,恰巧碰到考完试回来的梁嘉丽,由于当时喝多了,王某某也没多想就把梁某某拦下。由此可见,王某某不是蓄意强奸的,而是临时起意的。
二、从本次犯罪行为的完成程度来讲,应该属于未遂。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本案中王某某想和梁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想插进梁某某的阴道时由于不会硬,没插进,按照强奸罪我认定标准来说,应该是属于未遂的。根据我国刑法第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希望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王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并且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被告人王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系初犯,尤其这次事件对其也是一次教训,被告人王某某在归案后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王某某也是真心悔悟,希望法院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从被告人王某某的文化背景来看,其文化程度较低,法制意识淡薄。被告人某某在此次犯罪过程中,由于文化程度低,法治意识淡薄,其思想比较单纯,没有遇见行为的严重性,才走上犯罪的道路,其现在非常懊悔。
综上所述,在本次犯罪活动中,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其并非蓄意强奸,由于当时酒精的作用才诱发强奸的犯意,在归案后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基于上述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充分考虑辩护人辩护意见,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新昌分所 章坚
201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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