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妻还”
发布日期:2012-11-20 作者:110网律师
我单位一同事春节前准备购买一辆二手大众汽车, 2012年1 月15日与车主夫妻俩谈好该车价格为10万元,由于当时双方约好过了元宵后既正月十六交车,我同事便于当天先交了20000元的购车款。对方签了收条,不过收条上只有男方车主的签名。现在由于男车主因旅游意外事故至今下落不明,其妻子拒绝履行买卖车子事宜,也不承认收了我同事20000元的购车款。请问我同事有权向女车主要求返还购车款吗?
杜 某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们向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赖春文律师进行了咨询,赖律师的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又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买卖协议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对买卖合同的规定既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双方应当积极履行买卖合同。由于协商购车事宜的时候,车主夫妻俩具有法定的夫妻关系且同时都在场,现在男车主下落不明,女车主不履行该买卖合同构成违约,你同事可以起诉要求女车主继续履行合同,也可起诉要求女车主返还购车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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