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处理(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人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符合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送养人不得以无子女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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