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偿还”已被广泛认可
发布日期:2012-11-25 作者:徐涛律师
“担保之债系个人债务说”虽然保护了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出现了大量以离婚为由,借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也凸现了法律的漏洞。 其实,对于担保人而言,一般情况下所获得的并不是物质利益,而是担保人的自我满足,以及取得被担保人的友谊和尊重,同时也赢得了和被担保人相互帮助的基础,这种预期的帮助受益者不仅是担保人个人,并有可能惠及担保人的家庭。同时,我国婚姻家庭财产公证制度还不完善,许许多多的家庭不认可夫妻财产各自为占,所以在认定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时依据的还是《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而不是以房屋的登记户主、银行存款的户名等来确定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担保之债的夫妻共同偿还义务也不能无限扩大,如果夫妻确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当夫妻一方担保时债权人也知道该约定,担保之债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