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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的行政处分,该企业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的行政处分,该企业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抵押人并未发生变更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70(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270)
---枣庄市某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山东某玩具有限公司、山东某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某服装绣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抵押权系担保物权,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要抵押物没有毁损、灭失,债权人就可以依抵押合同向抵押物的所有人主张权利。本案抵押人因不按规定接受年检被枣庄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的行政处分,是对企业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但该企业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应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抵押人并未发生变更。
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该规定与抵押权的物权性质相一致,即使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部分抵押物被投入到改制后的企业,抵押权的实现也不应受到影响。根据该规定,债权人可以依接受资产的状况判定本案债务是由新公司承担抑或由改制前的企业承担。债权人要求该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没有依据。
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583—5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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