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过户,保险公司应当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发布日期:2012-11-29 作者:栗江利律师
案情:2011年4月21日,某人民政府将桑塔纳轿车转让给王某,同年8月份,王某将该车借给亲戚张某个人生活用车。18日1时,该车突然在张某家门口自燃,张某发现后,立即拔打消防大队电话报警,消防大队赶到现场,将火熄灭。同日,张某将该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进行报险。随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及车辆进行勘查检验。王某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询问能否理赔,及理赔进展情况,保险公司负责人却一直欺骗王某说可以理赔。直到事故三个月后,保险公司向王某发送拒赔通知书,此时王某才知道保险公司负责人只是在敷衍王某。王某在着急生气的情况下,找到我咨询,在王某对案情讲清后,我找到《保险法》相关法律条文,理出代理思路,认为保险公司对此次车辆自然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随后代理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经过法庭双方对此案件的激烈争辩,最终法院采纳我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对王某的车辆承担全部保险赔偿责任。
法律理由: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转让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备案,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车辆转让后的保险责任;并且保险合同约定:车辆转让的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事故责任。但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车辆转让,保险权利义务随着车辆所有权的变动,保险权利义务自动随车转让给受让人,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这是保险公司的法定责任,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于违反法律,所以属于霸王条款,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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