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车辆转让过户,保险公司应当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发布日期:2012-11-29    作者:栗江利律师
车辆转让过户,保险公司应当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2011421,某人民政府将桑塔纳轿车转让给王某,同年8月份,王某将该车借给亲戚张某个人生活用车。181时,该车突然在张某家门口自燃,张某发现后,立即拔打消防大队电话报警,消防大队赶到现场,将火熄灭。同日,张某将该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进行报险。随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及车辆进行勘查检验。王某多次找到保险公司询问能否理赔,及理赔进展情况,保险公司负责人却一直欺骗王某说可以理赔。直到事故三个月后,保险公司向王某发送拒赔通知书,此时王某才知道保险公司负责人只是在敷衍王某。王某在着急生气的情况下,找到我咨询,在王某对案情讲清后,我找到《保险法》相关法律条文,理出代理思路,认为保险公司对此次车辆自然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随后代理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经过法庭双方对此案件的激烈争辩,最终法院采纳我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对王某的车辆承担全部保险赔偿责任。
法律理由: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转让后,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备案,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车辆转让后的保险责任;并且保险合同约定:车辆转让的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事故责任。但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车辆转让,保险权利义务随着车辆所有权的变动,保险权利义务自动随车转让给受让人,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应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这是保险公司的法定责任,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于违反法律,所以属于霸王条款,无效条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