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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测谎技术的应用

发布日期:2012-1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刑事诉讼法
【出处】正义网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测谎技术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识别谎言是司法人员的一项基本职能,多少世纪以来,人们一直在司法实践中探索着识别谎言的有效方法。自1895年意大利人第一次用科学仪器来探测欺骗、说谎以来,测谎技术便成了犯罪侦查技术的组成部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技术革命,测谎仪变得更加灵敏、准确、科学,测谎理论、测谎技术日趋完善,逐渐形成了一门完善的科学体系,测谎技术在犯罪侦查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一、职务犯罪侦查中应用测谎技术的现状与困境

  测谎,又称心理生理测试,是测试人员根据所要调查的问题或案件,事先编好一系列问题,逐一向被测人提问,通过一种多道心理生理测试仪,记录被测人对提问所产生的一系列生理参数变化,经过综合分析判断,作出心理测试意见,即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诚实”的一项专门活动。

  测谎技术自应用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以来,在认定犯罪、排除无辜、提供侦查方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应用测谎技术的请求报告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和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此后,测谎技术的应用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开来。

  笔者从2008年开始接触测谎技术,配合反贪、渎检、公诉部门办案,在不少案件中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也积累了一些测谎经验,深刻认识到测谎技术在侦查审讯每个环节上都能同步开展工作,特别是在搜索定位犯罪、提供侦查方向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侦查办案的必备工具。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测谎技术的应用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基层院,仪器配而不用。而在与兄弟省市的同行交流中发现,各地也存在着同样的困境:仪器闲置,技术人员欠缺,测谎技术应用于侦查办案不多。

  究其原,在于测谎与侦查的角色隔离,部门之间缺乏信任与沟通。测谎技术多数放在技术部门,与侦查办案部门联系少,测谎技术人员又不了解侦查办案的规律,测谎通常只为完成办案单位的委托,不作深入探究,纯粹从测谎原理出发进行编题测试,难以找准有效切入点,让测谎成为撬开嫌疑人嘴巴的杠杆,在辅助办案中的效用不明显。而有丰富侦查经验的侦查指挥人员一方面不了解测谎,对测谎质疑颇多;另一方面固守传统,坚信本部门的办案能力,强攻硬取,同时也怕案件泄密,不愿让技术部门介入。即使请求测谎协助,通常是在案件查办已山穷水尽之时,将测谎当作救命稻草,如不能“药到病除”,便不再相信。

  二、职务犯罪侦查中应用测谎技术的必要性

  与普通刑事案件的由事到人不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往往是根据举报线索展开调查,由人到事,没有特定的犯罪情节、犯罪现场、犯罪痕迹等,只能靠侦查人员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巴说半天,很难给犯罪嫌疑人足够的震慑力,突破他们的心理防线。而且很多时候,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举报人往往不是行贿人,不掌握确切的证据,甚至有举报人故意污陷的。不加甄别地采信举报线索,很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知识的普及,犯罪方法和手段日益多样化、智能化,犯罪活动又只在特定人员之间进行,封闭性、隐蔽性强。且一些犯罪分子在平时十分注重建立错综复杂的关系网、利益共同体,有着各种保护伞,加之犯罪嫌疑人早已熟悉了反贪办案的套路,到案后往往抱着较强的侥幸心理,顽固抵赖,“三个不开口,神仙难下手”。 而侦查部门的业务素质又高低不一,一些办案人员习惯了苦干、蛮干,套路单一,灵活性差,学习能力跟不上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能力。侦查手段的禁区、雷区又太多,造成侦查难、取证难,实物证据少,言词证据多,不供、翻供现象较为普遍。

  如果存在一种工具,可以在侦查初期准确判断侦查方向,甚至与哪些人在什么事项上存在多少问题都能较为可靠地判断,那么对我们的侦查工作会是怎样一种影响?测谎技术使得这种想象成为现实。

  三、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用测谎技术的可行性与优势

  在审讯中,提问的方法和内容有诸多限制,如不能指供,对犯罪活动无关的问题,被讯问人有权拒绝问答等。另外,随着我国法律对沉默理念的引进和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得讯问的难度越来越大。测谎技术的引进能使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对案件是否知情的了解成为可能,如对犯罪事实中的一个主要问题,犯罪时间、地点、工具、手段和方法等,虽不能指明直接问供,但在测试中只要把它夹在一组多个陪衬问题中即可使用,既不暴露我们的意图和现场证据,不使犯罪嫌疑人掌握我们的底细,又可以发现嫌疑;按照一般的讯问要求,提问是循序渐进的,如提问犯罪的实施过程,以犯罪嫌疑人已供犯罪为前提条件,但犯罪嫌疑人常在一开始就以“我不知道”、“我没拿钱”、“我没送钱”为托词设置障碍,堵住讯问人员的口,使得对案件发生的过程、情节无从问起。运用测谎技术,便可以逾越这一障碍。如受贿案件中的受贿次数、数额、地点、包装物及去向等,如果嫌疑人不供述,用传统讯问方法是无法提问的,使用测谎仪却可以有效探测。

  “测谎”既可以有涵盖性,如有无受贿、有无向某人行贿等,以确定有无犯罪,增强办案人员的自信心,不至办错案、冤案;又可以有针对性,如办理某件事情上有无得到好处、多少好处,以找到突破口,以点打面,深挖犯罪。“测谎”既可以筛选证据,检测口供的真实性,在证供矛盾、证词不稳定的情况下对言词证据进行真伪检测,排除虚假信息,为办案人员对现有证据的采信提供客观科学的判断依据;又可以搜寻犯罪线索,通过对被测人进行“搜寻紧张峰”测试,行贿人、行贿地点和行贿金额等都能测出来。运用测谎技术搜索、定位侦查方向,具备以下优势:

  1、增强审讯效果,缩短办案周期。侦查初期测谎若能有效介入,一方面可与心理施压同步进行,在不耽误侦查的同时还另行提供了施压手段,为案件尽早突破提供强劲助力。另一方面还可验证前期对侦查方向的预判,避免误判造成的资源浪费与不良后果。同时,测谎仪可直接获取受测人内心读数,为快速定位余罪提供可靠依据,便于审讯人员继续深挖。

  2、可有效规避审讯忌讳,冲破传统模式的禁锢。例如,审讯前期很难围绕具体人或事深挖行受贿事实,因为已经掌握的事实作为底线绝对不能透露,具体怀疑的人或事因为没有实际证据,抛出后很可能给受审者留下检察机关并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印象,人为给审讯设置障碍。而利用测谎技术进行搜索测试时,这些传统审讯中的一些禁忌可被测谎程序所包容。

  3、切合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方向。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变要求重视初查、外围调查,全方位、立体化收集证据,而搜索测试恰恰建立在这些基础工作之上。因此,测谎完全可融入到职务犯罪侦查中,为审讯注入新的技术力量,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向系统化、规范化加速转变,使其在新刑诉法实施后更显生命力。

  四、运用测谎技术搜索定位犯罪、指示侦查方向的具体实现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测谎最重要的作用不是审查证据,而是体现在侦查前期的搜索定位犯罪、指示侦查方向上,体现在侦查中期的深挖犯罪、扩大战果上,以及侦查后期的扫尾工作,看看还有无遗漏其它犯罪行为。

  笔者凭借多年的侦查办案经验,结合测谎实践,在探索中认识、在认识中提高,最终将测谎的作用定位在判定侦查方向上。下面就以行贿人和受贿人作为区分,简述一下具体的测试方法。

  1、受贿人的测试

  该类测试主要从被测人的工作履历、工作内容以及社会关系出发,利用测谎技术对受贿嫌疑人进行纵横交错的审查。工作履行中的职权职务情况通常来源于初查、嫌疑人到案后的自述、以及侦查人员的办案经验,各类通讯记录可有效获取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至于工作内容,只要在搜查时稍加注意,便可从个人总结、部门总结中获取。因此,细致缜密的外围调查工作,不仅是侦查模式转变的需要,同样也是测谎技术成功发挥功效的基础。

  对受贿嫌疑人进行测试前,测试人员首先要吃透案情,精准把握各类材料,与侦查人员共同对受测者的履历情况、工作内容以及社会关系进行排查筛选,排除明显不存在问题的工作阶段、工作内容以及非相关人员,汇总出需要通过测谎来判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的工作阶段、工作内容以及相关人员——即“待测事项”。对受贿人的初步测试可采用多目标问题测试法(MGQT),在待测事项中搜索潜在犯罪。从不同角度出发,相关问题可以是“你在担任××职务期间,与他人之间有没有不正当经济往来”,或者是“你在××项目中,与他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等。当被测人在相关问题上出现阳性反应,可以再分区、分块,具体而微,层层深入。如某项目上有反应,是供应商、承包商、或者什么厂家、单位?此不正当经济往来又是什么性质的,是现金、礼卡、贵重物品?等等,价值是多少?保存在何处?再结合用搜索紧张峰测试法(POT),实现精确定位。

  如谢某受贿案。谢某为×市交通局运管科科长,以“谢某在客运线路审批环节上拿过某公司2万元卡”的线索而被刑拘。到案后谢某承认因帮人疏通关系而收受过两万元的贿赂,但他在任运管科长期间,客运线路审批权已上交省交通局,他无权审批,因此,除此2万元卡,再无收过他人贿赂。口供可信度很高。后通过搜查,在他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谢某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客运安全和出租车管理,在这两大块工作中是否存在问题?于是决定对他进行测谎,用“多目标问题测试法”(MGQT):“你在线路审批上还收过其它钱物吗(除外那2万元)”、“你在客运安全方面收过他人钱物吗”、“你在出租车管理上收过他人钱物吗”,结果显示他在出租车管理上有显著反应。出租车管理方面的事项分为统一车辆配制、广告定制、统一打表器安装、出租车发照申请等,对这些事项再用MGQT方法进行筛查,发现他在统一车辆配置、广告定制和打标器统一安装上有阳性反应,再对这些事项逐一深入探查、结合搜索紧张峰测试法(未知POT),谢某的犯罪事实最终清晰地呈现在了面前。谢某自知无从抵赖,如实供述了受贿十多万的细节。

  2、行贿人的测试

  对行贿人的测试,与受贿人大抵相似,主要是围绕着他的社会关系和承接过的业务等,用多目标准绳问题测试法,搜索定位其发生过不正当经济往来的单位,逐层排查,逐渐细化深入。

  在普通刑事犯罪中,通常用紧张峰测试法(POT)来搜索侦查人员所不知道的犯罪情节,寻求准确答案,它可以为侦查提供方向,或者验证侦查人员对案件的分析。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通常也这样做。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用POT方法并不科学。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对于赃款赃物、血衣凶器和作案工具去处、盗窃钱数、尸体埋藏位置、抛尸地点、作案人数等均可用POT法测试,提供侦查方向。因为它是答案是唯一的,是单选题,如作案人数不可能既是一人又是两人、进入现场不可能既是东边又是西边。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答案却可能不是唯一的,是多选题,行贿人在甲、乙、丙、丁、戊五个工程中,很可能有三个、四个、甚至五个工程都向人行贿过,在甲工程中接触的A、B、C、D、E五个单位中,可能向三五个单位送过钱,在A单位中又可能向a、b、c行过贿,向a行贿的方式又可能有现金、卡、贵重物品等等。受贿人的情况同样如此。这是测谎应用在职务犯罪侦查与普通刑事案件上的极大不同。

  用MGQT对行受贿人的工作内容、工程项目作大范围的搜索,再逐层缩小、加深,到某个单位、某个部门,结合案情进行分析,找出重点问题所在,再具体而微到个人、行贿方式,结合POT法测试其行受贿数额大小、及种种细节,这样既有“面”的覆盖,又有“点”的穿刺, 能逐层递进式的给被测人施加心理压力,让被测人更加关注所测问题,且为测后审讯突破口供打好基础。

  五、测谎的目的性:施加心理压力、案件突破

  说谎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本能,是人类基于趋利避害的天性产生的一种社会生存技巧,这种天性激发嫌疑人在遭受指控时通过说谎来回避或搪塞讯问。然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规律要求我们必须获取受审者的有效供述——这势必要求侦查人员在审讯中综合运用语言、示证等技巧,将受审者认为的利、害进行转换,利用其求轻心理突破案件。不管是传统的审讯手段、还是各种先进的测谎设备,甚至刑讯逼供,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能够让受审者开口、或收集到有效证据,侦破案件。

  (一)、测谎作为施压手段的优势

  1、心理增压效果极其显著。一方面,测谎仪能够有效识别谎言,给妄图通过说谎来搪塞讯问的侥幸者当头一棒;另一方面,整个测试过程的静谧氛围给受测者造成了强大的无形压力。

  2、测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社会关系复杂的受审者了解到具体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并非难事,有人甚至未雨绸缪,研究怎样来有效对抗侦讯,抗审能力较强。但大部分人对测谎仪的了解限于道听途说,有一层神秘感,尤其在经过激励测试后,它所产生的权威性,能为审讯施压奠定良好的基础。

  3、对受审者的审查与施压同步进行。一方面,测谎可以解决被测人有无问题、有多大问题、与哪些人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有无伪供或伪证、还有无重大隐瞒等事项;另一方面,在对受审者进行测谎审查的同时,就完成了对受审者的施压,因为整个测谎过程,包括测前谈话、激励测试以及具体的问话,处处都在向被测人暗示说谎的代价、框定犯罪的痕迹。

  4、可以越过传统审讯障碍。职务犯罪案件的审讯是一个信息不对等交换过程,需要受审者提供足够多的信息供侦查人员审查判断,但当受审者缄默不语或者一味否认时,审讯很难继续开展。但测谎可以直接跨越这道障碍,即使被测人沉默不语,也能引出生理反应,知道他是否说谎。

  5、测谎几乎不受条件限制,施压效果有一定的普适性。传统施压手段具有相当的局限性,条件需要创造,效果也因人而异。例如通常会用偷漏税、串通投标等其它犯罪行为对行贿人进行施压,但是,如果初查或审讯时没有发现这些行为,也就无从施压。而测谎可以就所测问题一路追问下去,击穿被测人设置的一个个障碍,成为案件突破的一个推进器。

  (二)如何充分利用测谎手段突破案件

  “国内外经验表明在测后几十个小时之内,犯罪分子的拒供心理最薄弱,是突审的最佳时机。”就职务犯罪侦查中的测谎而言,受测者在测试时或测后较短时间内交代问题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这些案件往往是侦查部门束手无策后才想到委托测谎的。如诸暨市院承办的金某受贿案,金某为水利水电局工程师,负责审查农村水库改造的施工设计。承办单位仅掌握了一笔受贿四千元的线索,突审十天,金某只交代了几笔小额受贿事项,案值不足两万,便不再开口,任审讯人员红脸白脸,沉默以对。案件难以为继,捕还是不捕,委决不下。而在接受测谎申请后,仅仅通过测前谈话,金某就迫于心理压力交代了一笔五千元的受贿事项。在完成整个测试后,我们与办案人员一起分析金某的心理特点,建议办案单位重新组织力量,调整侦查方向和审讯人员、审讯方式,顺利突破了金某的心理防线,交代了受贿十多万元的事实。

  案件突破是一系列审讯手段综合使用的结果,需通过所有办案人员不懈努力,才能产生混沌科学所认为的临界突变效果。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的审讯没有固定的模式,凡是有利于审讯突破且符合法律规范的手段,都可以为突破案件所用。测谎作为办案手段对案件突破有着其他手段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也并非万能,不可能解决办案中碰到的所有问题。如何充分有效利用测谎手段,发挥其最大的心理增压功效,促使被测人尽快交代问题,我们做了一些探索性的尝试:

  1、正式测谎前的审讯应当借助测谎仪大做文章。就职务犯罪审讯而言,测谎这一话题完全可以贯穿于整个审讯中。例如审讯中为了降低突破难度,有时给受审者划定交代问题的范围,要求其讲清某一时间段或特定区域内发生的行受贿事实,不然就会铺开来全方位调查,用测谎仪来检测。这里可以给受审者举几个典型的例子,目的就是表明某些人没有抓住机会,被测谎仪测出所有重大经济问题,结果人财两空。当把测谎作为审讯话题后,不仅可以化解审讯僵局、提升审讯人员说话的震慑力和底气,还可以为之后或许出现的真实测谎渲染出权威性氛围。

  2、一定要树立测谎的权威性。激励测试在测谎程序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很多时候,当测试人员准确测出被测人自己写的数字、或抽取的扑克牌时,其侥幸心理瞬间被摧毁,在此时提出不再进行测试、开始直接交代问题的,也不乏其例。因此,激励测试一定要坚持盲测,并需想尽一切办法提升盲测准确度。如书写数字时,让被测人重复书写同一个数字、或书写后在数字上以描红方式加深印象。个人感觉用扑克牌准确率较高,因为扑克牌有数字、花式、图案,能综合刺激大脑记忆功能,且被测人只知道抽取的那一张牌,其记忆不受其它牌的干扰,故反应强烈,在实测中屡试不爽。

  3、测后审讯工作重点展开。实践中,虽然有不少案例在测谎时嫌疑人就做了交代,但大部分存在妄图丢卒保车的现象,也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测人测谎后不久便开口交代问题,这些现象充分说明了测谎仪在摧毁被测者侥幸心理方面的杰出功效。即使没有立即开口交代犯罪事实的被测人,心理防线也已被大大削弱、甚至到了崩溃边缘,因此,测谎后的一段时间内正是进行突审的最佳时机。而具体突审的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如何开展有效测后审讯。鉴于目前测试人员大多没有审讯经验,建议测后审讯在由测试人员加强心理施压、做完思想工作后,立即由侦查审讯人员上场对其审讯。侦查审讯人员必须有一定基础的测谎知识,要在一段时间内专门以测谎为话题对受审者发起正面突击,利用其求轻心理,力求撕开口子,将其摧垮。

  测谎,审讯,形式上分作两个部分,而实质是一体的,测谎的目的是为了审讯,测谎是审讯的技术手段、削弱受审者心理防线的有效工具——测试人员必须将这种意识贯穿在整个测试过程中,不断地用言辞刺激被测人,而不是单纯的用事先编制好的题目,就事论事地进行测试。测试人员相比审讯人员,在受审者面前的优势在于“测谎师”的神秘性、科学性、权威性,他应该从专业的角度,用言语将这种优势最大化。每完成一组问题的测试,都要对被测人作一番言语刺激,及时将测试结果转化为施压武器。

  六、总结与前景展望

  测谎技术发展到现在已经十分成熟,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已被广泛证明。而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问题与困境仍然存在,特别是部门之间的界限、测试人员与侦查人员的角色隔离。但这种界限与隔离只是暂时的,必将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逐渐消除。从现阶段来看,结合实践,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可以做:

  1、加强部门间联系沟通。主动与办案部门联系,介绍测谎技术的内涵、测谎能解决什么问题、什么时机适合测谎等,引导检察干警树立测谎能甄别伪供和假证,提供侦查方向,增强办案信心,降低办案成本的价值意识。

  2、建立有效协作机制。以侦查为主导、以技术为手段,建立专门的测谎小组,由富有办案经验的侦查人员、测谎技术员联合组成,随时配合办案需要,对需要测谎的案件,要吃透案情,熟悉了解涉案基本事实,通过搜集到的信息素材分析被测人的个体心理特点、性格特征等,选择适当的时机介入。更注重审测结合,突出测谎作为审讯的技术手段,是辅助办案的工具,尽可能将测谎结果转化为审讯成果。在测谎过程中,根据案件进展,及时调整测试过程,适当作程序精简,重心放在测后审讯。

  3、把握出题原则。遵循测谎出题既要符合测谎原理,又要符合侦查思路的准则,在充分考虑被测个体精神状态的前提下,出题既要尽可能涵盖侦查范围,做到“面的覆盖”,又要结合侦查重点,层层深入,紧紧围绕侦查审讯活动来布局,做到“点的穿刺”,实施精确打击,点面结合,较好地体现侦查的方向和目标。

  刑诉法的修订,确立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地位,为合理合法地应用测谎技术铺平了道路。自测谎技术问世以来,各国学者们就测谎结论的准确率进行了很多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由合格的受过专门培训的测谎专业人员进行的测谎,其结论的准确率在85~98%之间。我国学者也对测谎技术的使用情况进行过一些调查,其结果表明测谎结论的准确率在90%以上。任何一种证据都不是百分百可靠的,都有可能出现错误,如笔迹鉴定、指纹鉴定、法医鉴定等科学证据,都存在着一定误差。而随着科技进步,在大量实践基础上,测谎的准确率还会随之提高。客观地认识测谎技术,服务于法制化、人性化办案,打击犯罪,前景广阔。




【作者简介】
高峰,单位为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许凯,单位为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张广辉,单位为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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