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会的实务操作
发布日期:2012-12-04 作者:徐涛律师
一、监事会的概念和特征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监事会的主要特征: 1.监督职能的独立性; 2.监督职能的法定性; 3.监督职能的专门性。 二、监事会的职权及其保障措施 (一)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是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根据《公司法》第54条、第119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的职权包括: 1.财务监督权; 2.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 3.提案权; 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提议权和特定情况下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召开,每年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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