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公司恶意逃债能否要求股东还款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介绍:6个月前,一家公司甲向乙厂购买了价值160万元的化肥,合同约定该公司须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甲公司到期没有依约付款,乙厂派人催款得知该公司早已负债累累。为了逃避债务,半月前甲公司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公司现已无力还债。请问,乙厂能否直接要求股东还款?
【案例分析】:从本案事实来看,公司股东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滥用了公司人格。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本条规定,即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甲公司这种恶意逃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债权人乙厂的合法权益,乙厂可以直接要求甲公司股东付款,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