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专业律师——婚后购房父母出资 属于谁
发布日期:2012-12-07 作者:110网律师
判决:未明确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案情】倪红、王兵于2000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生育一子。婚后,因王兵缺乏家庭责任心等原因,夫妻间争吵频繁,矛盾日深。2002年7月倪红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2004年5月起,因王兵与他人关系暧昧,双方关系再度紧张。2004年8月,倪红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兵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倪红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在王兵父母及亲戚的撮合下,夫妻关系有所改善。2006年11月,倪红夫妇出资28.8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其中王兵的父母出资14万元。2009年12月,王兵看到倪红手机中的一条短信后产生猜疑,与倪红发生争吵,并殴打了倪红。倪红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又以“离婚条件尚不成熟”自行撤回起诉。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多次发生吵打,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从此双方分居互不往来。2010年8月,倪红第四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兵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双方矛盾激化并已互不往来的事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倪红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关于财产问题,涉案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兵父母出资14万元时的初衷是希望双方能持久、稳定地维系婚姻关系,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遂判决准予倪红与王兵离婚,子女随倪红生活,王兵按月支付生活费400元,并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用中的50%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房屋归王兵所有,王兵支付倪红房屋价款194750元。
【点评】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与此同时,《婚姻法》又承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的存在。《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就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遗嘱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则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的以外,根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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