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损害后果可从三方面进行认定
发布日期:2012-12-10 作者:徐涛律师
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非物质性损害后果
此类渎职案件,多为徇私舞弊类犯罪及部分滥用职权类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一经实施,造成了损害后果,即认定构成犯罪。这是一种认定犯罪“质”的标准。一般适用于确定无形的、非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如损害国家声誉、玷污政府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产生严重社会危害,以及对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侵害,等等。此类渎职案件有如:徇私枉法罪(第399条第1款);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第1款);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等。
二、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性损害后果
此类渎职案件一般多见于有形的、物质性的损害后果,是认定构成渎职罪“量”的标准,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否则,仅是不受法律追究的一般渎职行为。此类渎职案件有如: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等。笔者认为应当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1.关于经济损失中物品“毁损、减少”的问题。“毁损、减少”的具体形式应包括如下几种:一是实物形态不复存在,同时价值形态也不复存在。如一些所谓“豆腐渣”工程,防洪堤坝、桥梁一旦倒塌,其实物和价值形态同时不复存在。二是实物形态存在,价值形态不复存在。再举“豆腐渣”工程事例,如一座新建楼房,质量鉴定属危楼,其实物形态固定存在,但丧失了使用的价值。三是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减少,如国家粮库中,因保管不善,部分粮食发霉变质等。四是价值形态数量未减少,但所有权能受到某种侵害。如由于枉法裁判,致使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等。
2.关于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间问题。认定时间应以检察机关依法立案时为准,计算行为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其理由:一是符合刑诉法关于立案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立案时,行为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客观存在。二是行为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达到渎职罪的立案标准。
3.关于“无法挽回”的标准问题。“无法挽回”具有相对性。司法实践中,对任何渎职案件的立案侦查都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否则是不予立案的。检察机关立案后通过法律手段追回的款物,应计算为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果不这样,既不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于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三、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情节恶劣,造成损害后果
这类渎职犯罪有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第2款)等。由于这类渎职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兼具物质性和非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在认定时,应当从“量”和“质”的统一上来确定损失的数额和程度,正确把握损失的标准。
1.多次。行为人客观上表现多次实施同一行为,但单一行为构不成犯罪,只有当量的积累达到标准后,才构成犯罪。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第二项,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第二项,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等。
2.手段恶劣。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为本单位牟取私利的情节,实施渎职犯罪时,有弄虚作假,曲解、滥用、玩弄法律法规,颠倒黑白,违背事实等舞弊行为。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立案标准第二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等。
3.后果严重。如: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立案标准第二项,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立案标准第四项,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等。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渎职行为被媒介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渎职行为引起群众集体上访或闹事,等。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 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