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知识产权案例 >> 查看资料

专利权权属纠纷

发布日期:2012-12-12    作者:110网律师
某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原告:
某某,男,51岁,汉族某某所工程师(已退休),住某某市某某营三号东区某幢602室。
被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某某。地址:
某某市某某营三号。
法定代表人:
赖仪一,所长。
第三人:
某某,男,57岁,汉族,六十三所高级工程师,住某某市某某营三号东区某某幢402室。
1985年4月初,某某从其妻某某处得知华东工学院研制的冰棒电冰箱简单控温器未获成功,于是,在该控温器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在自己家中的电冰箱上分析试验,开始研制一种新型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经过一个月的研究,形成了初步技术构思和实施方案。同年5月8日晚,某某向某某介绍了业余研制电冰箱控温器的经过,并委托郑按其要求,用SL134集成恒流源代替华东工学院采用的热敏电阻作为温度取样器搭试一个性能样机电路板,并当即给郑40元,用于购置元器件。同月12日,郑花了21.24元购买了部分元器件材料,利用业余时间和自制土万用表等设备,为某某搭试了一个试验电路板。因该电路为负反馈放大器电路,带负载振荡,在电冰箱上无法实际应用。之后,某某继续研制,调试新的比较器电路,于同年7月,完成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样机,并将样机送至某某九二四厂和苏州香雪海电冰箱厂进行测试。两厂的试验报告证明,该样机基本能够达到设计效果。同年9月,某某主动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某某(以下简称六十三所)领导汇报,并表演了自己研制的产品,建议六十三所组织生产,投放市场。同年10月,某某在六十三所未下达任务的情况下,征得所在室领导同意,邀集某某仁、某某、某某主等三人组成为苏州电冰箱厂做对口样机试验的研制小组。同年11月,某某开始着手申请专利的准备工作。同年12月,六十三所决定对该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申请专利保护。之后,由某某和该所专利代理人某某共同起草了专利申请文件,将某某、某某仁、某某、某某、某某主填写为设计人。1986年2月6日,六十三所以职务发明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号为某某。某某获悉后,当即对定为职务发明一事,在电话中向某某表示了异议。1987年1月某某日,中国专利局对该项专利申请予以公告。某某又于1987年2月某某日向六十三所提出书面异议,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和理由,要求更改为非职务发明。因某某未依法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异议申请,中国专利局遂于1987年5月5日,以第某某号专利证书,授予六十三所电冰箱电子控温器实用新型专利权,设计人为某某、某某仁、某某、某某、某某主。之后,某某对该项专利权授予六十三所不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未得解决。1988年4月22日,某某向江苏省专利管理局申请调处。该局经调处无效,发出决定书,维持国家专利局的决定。
某某对省专利局的决定不服,遂于同年12月24日,诉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专利为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同时,请求增补某某为设计人之一。六十三所辩称:
某某系该所电子温控研究的总体负责人,其研制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不仅潜移了所方的专有技术权益,而且也属沙的本职工作;专利产品是所里统一组织、下达任务研制开发的,与沙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是两个不同技术方案的物体。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某某提出,某某是在他设计的电路图和搭试的样机板基础上实现的发明,请求维护他作为主要发明人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经审查,同意郑以第三人参加诉讼。
审判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某某原是六十三所机械工程师,其本职工作是从事电子设备的机械结构设计与研究。六十三所从未下达过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的研制计划任务书,没有组织过具体研制工作;专利申请前,用于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研制的资金、设备、原材料、元器件及加工费等,均由某某筹措,六十三所未提供研制经费;该专利所采用的全是公知技术,不涉及六十三所的专有技术权益。
据此,该院认为:
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是某某利用业余时间、自立课题、自筹资金研制成功的,不属本职工作,亦非单位交给的研制任务,更未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在某某向单位公开自己的业余研究成果之前,已对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的形状、性能及其结构提出了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具备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某某主动向单位建议产品化开发,并自发组成研制小组进行对口样机研究,属于完善产品性能,扩大实用效果的试生产阶段。六十三所以此向中国专利局申请职务发明,缺乏依据。某某仅设计搭试了一个负反馈电路板,且不能实际运用,不形成一次实质性的发明点,其主张专利权权属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1990年6月27日该院判决:
一、某某实用新型专利属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某某所有;二、增补某某为专利设计人。鉴于本案未涉及其他设计人的权利争议,仍维持某某、某某仁、某某、某某、某某主为该专利的设计人。
六十三所、某某不服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六十三所以一审判决不公,对属于职务发明的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没有维护该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某某、某某不具有设计人资格等为理由,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某以一审判决不符合客观事实,不应将某某之妻某某增补为设计人,没有维护其作为主要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等为理由,亦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某某辩称: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符合客观的,确认某某实用新型专利为非职务发明,专利权为其所有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并提出取消某某、某某的设计人资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确认某某实用新型专利属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某某所有,也是正确的。六十三所提出某某实用新型专利为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属六十三所所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某某于1985年5月12日帮助某某搭试的试验电路板,运用到电冰箱上不能正常工作。为此,某某提出其为某某实用新型专利主要发明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亦不予采纳。某某仁、某某、某某、某某主、某某先后虽协助某某对电冰箱电子控温器产品的性能、功能的完善作过一些工作,但确认他们对该项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为某某实用新型专利的设计人。故原审法院判决第二项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于1991年1月24日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
该项专利属于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归某某所有;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某某仁、某某、某某、某某主、某某五人非该项专利设计人。
评析
解决本案专利权的归属,关键是确认被授予专利权的电冰箱电子控温器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谁是该项专利的设计人,专利权应归谁所有?根据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它有两层含义:
一是执行本单位任务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任务是指: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二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的发明创造。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
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某项发明创造只要符合上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即为职务发明;否则,为非职务发明。
本案中电冰箱电子控温器这一实用新型的发明创造,既不是六十三所下达的任务,也不是某某利用六十三所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因此,认定其为非职务发明,是正确的。
关于某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资格,《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从本案事实看,电冰箱电子控温器这一实用新型的技术构思、实施方案,均是某某个人提出的;该实用新型的研制工作,也是在某某的倡议和组织下进行的,某某仁、某某、某某、某某主、某某只是做了一些辅助工作;某某虽然帮助某某搭试了试验电路板,但该电路板运用到冰箱上不能正常工作而未被采用,也就谈不到对这一发明做出创造性贡献。因此,二审判决某某仁等五人非电冰箱电子控温器的设计人,驳回某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本案某某在向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前,曾向江苏省专利管理局申请调处,并不服该局的处理决定。根据中国专利局颁发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管理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但是,专利管理机关的调处,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专利权是一种与自然人或法人相依附的财产权,专利权人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发现有人侵权,可以不经过专利管理机关的调处,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属纠纷,作为一种权利的归属,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般不宜调解;也无需对该专利权之专利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再进行审查,只需就该专利权归属的事实查证清楚,依法做出判决,并将判决结果及时通知中国专利局即可。中国专利局则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依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作出专利权人变更的公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