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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强行给员工放假不发工资,可以辞职吗?

发布日期:2012-12-17    作者:董作义律师
  劳动法辞职案例:
  刘某应聘到某公司从事财会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公司口头通知刘某,因公司领导决定,暂时放假1个月,工资由正常的8000元降到640元,刘某不同意,要求公司撤销这一决定,但被公司拒绝。双方产生了劳动争议  ,后来诉到仲裁委。
  北京时开劳动纠纷律师分析: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应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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