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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发布日期:2012-12-21    作者:110网律师
 
1、  工伤保险的缴费原则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情形有哪些?
答: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向哪个部门提出?
答: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最长为1年。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工伤认定机构应在多少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6、工伤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答: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 符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除由医保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发生超出本市《三个目录》,但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报销;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和本市《三个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人员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定。
7、工伤医疗期间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如何享受?
答:201171日起,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8、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是多少?
答: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根据工伤人员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
9、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何标准享受?
答:在停工留薪期内,工伤人员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10、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如何处理?
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1、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工伤人员按照《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超规定配置的,超出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规定项目范围配置辅助器具的,须经鉴定机构确认,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定。
12、工伤人员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费用标准是多少?
答:工伤人员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等级支付: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1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向哪个部门提出?
答: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的再次鉴定申请,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 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向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14、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几种,分别有几级?
答: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15、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在几天内作出鉴定结论?
答: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般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时限可以延长30日。
16、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答:工伤人员初次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7、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再次鉴定?
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对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另行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 
18、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复查鉴定?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19、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再次鉴定结论维持原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承担;再次鉴定结论或者复查鉴定结论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0、工伤复发是否需要确认?
答: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的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出具相关材料,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
21、被确认为工伤复发的,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被确认为工伤复发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就医原则:情况紧急可先到就近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往医保契约定点医疗机构;
2)医疗待遇:属于医保范围内的抢救医疗费用,除由医保基金承担外,均有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3)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201171起,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每人每天150元的食宿费,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4)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且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打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5)配置辅助器具:经确认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可按照《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配置;
6)生活护理待遇: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2、如何办理住院工伤康复申请手续?
答: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住院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住院工伤康复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3、哪些对象属于本市工伤康复管理的适用范围?
答: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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