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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就财产分割、补偿

发布日期:2012-12-25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男方)于2005年用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支付了42万元首付款,并办理了贷款手续,约定还贷二十年,每月支付6500元。王某于2006年9月取得房屋产权登记,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王某与朱某(女方)恋爱。2007年2月,王某与朱某登记结婚,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入住。婚后,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11月朱某向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主张要求分割该房产。朱某认为在结婚时自己参与了对房子的装修并投入了5万的个人婚前积蓄,且在婚后两人共同为该房子还贷四年多,所以该房产应是夫妻共有财产,要求分割;而王某则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财产,且自己取得了房屋产权登记,应属婚前个人财产,并且房子尚有部分贷款没有还清,因此并没有完全取得所有权,房产不能予以分割。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该房产的分割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经多次谈判,本律师作为王某代理人,建议王某向朱某支付装修费用3.2万元,并补偿朱某6万元,最终朱某接受此方案,最终房屋归男方所有。本案以和解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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