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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盗窃案辩护过程及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12-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背景:
张某伙同尹H某等人在20096月、8月、9月盗窃原油,后案发,某区检察院指控张某等人盗窃原油价值五十余万元,张某被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被发现漏罪,起诉书指控漏罪数额七十余万元。同时某市检察院以张某原判量刑过轻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再审,市法院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办案过程:
张某家人经人介绍找到我,要求委托我做张某漏罪部分的辩护人。我问张某家人为什么仅仅委托做漏罪部分的辩护人,而不是一起委托。张某家人说,他们有朋友在司法界工作,据那朋友的理解,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只要检察机关以量刑过轻为由提出抗诉,再审的结果几乎百分之百要加刑,辩也无用。
接受委托后我很担心,这样的数额如果没有其他法定情节,没有意外的话基本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我曾先后十余次会见张某,有时是专程会见,有时是会见其他当事人时顺便会见。有次会见时,张某告诉我,这所谓的漏罪部分,当初被抓获后已经如实做了供述,但是因故没有起诉。
临近开庭时,我写了一份律师意见书给办理漏罪案的公诉机关的公诉人,要求查明张某在被抓获时是否如实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因为刑法第七十条的的立法本意就是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全部交代罪行,而在犯罪嫌疑人已经全部如实供认的情况下,将其犯罪事实分次起诉,对其相当不公平。我举了一个例子,假定某被告盗窃59000元,一次起诉全部数额,刑期不会超过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分次起诉,第一次起诉10000元,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第二次起诉10000元,合并量刑最高刑期是六年有期徒刑,第三次起诉10000元,合并量刑最高刑期是九年有期徒刑,第四次起诉10000元,合并量刑最高刑期是十二年有期徒刑,第五次起诉10000元,合并量刑最高刑期是十五年有期徒刑,到第六次起诉9000元时,合并量刑最高刑期已经到了十八年。这对被告是相当不公平的。
公诉人觉得有理,在汇报领导后撤回了对张某漏罪部分的起诉,改由某区检察机关就漏罪部分提出公诉,尹H某等人的漏罪部分继续由市法院审理。
案件改由基层法院审理,单就漏罪部分判决,法院的最高权限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我稍微松了一口气,但不敢懈怠。我在盗窃数量和涉案数额方面做了有理有据的论述,以反驳控方的证据。最终博得了合议庭的认可,张某得以从轻判处。
由于尹H某等人的漏罪在市法院审理在先,受该判决影响,判决书在阐述判决理由时并没有采纳我就盗窃数量和涉案数额所持异议,但我的观点打动了合议庭,我内心依然觉得这种辩护思路非常正确。
说到这里,我想起多年前自己写的职业感悟,附在后面,做结束语。“成功了,您获得实惠,我获取虚名,不成功,您追求的是没有遗憾,我聊以自慰的是对得起良心”。  
 
 
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本案的犯罪事实和定罪问题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存在较多瑕疵、事实不清,指控张某盗窃数额为702382.5元不能成立。
1、起诉书指控的张某盗窃原油数量有误。
起诉书认定的盗窃数量基本是按照尹H某的供述认定的,即使不考虑张某没有全部参与20098月份的盗窃,尹H某供述一共盗窃225吨原油的说法也不能成立。根据各参与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说法,盗窃所得原油只出售给了张Z慧,而据张Z慧的供述,张Z慧在20098月至9月初只从尹H某、张某处收购了175吨原油,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不能采信尹H某的供述,而只能采信张Z慧的供述。
既然起诉书指控的225吨原油已经卖给了张Z慧,那么金ZM所说的收购赃物的供述便与本案无关。尽管尹H某和张某均曾经提及销赃给金ZM,但金ZM的供述与卷宗中其他人的供述存在矛盾,不足以采信。
而据刚才的庭审,张某自己供述在8月份只参与了三次盗窃,每次一车原油,每车按照15吨计算,张某参与的也只有45吨。
2、起诉书指控的张某盗窃数额有误。
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物品的数额是按照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财务部提供的价格计算得出,辩护人认为,由失主提供的一张可以随时、随意更改、变动、调整的表格中列明的数据作为计算盗窃数额的依据不够客观公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因此,本案中的被盗物品总价值,应当提供原始发票作为依据。
3、尹H某供述销赃所得为七十多万也违背常理。除了古玩、字画、玉石等特殊物品因为难以正常估值有可能原价或加价销赃外,低价销赃是个常识性的问题,如果真的盗窃了市值七十万的原油,又能以原价销赃,辩护人只能说这是个奇迹。据张Z慧的供述,张Z慧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收购赃物,225吨的原油只能卖675000元,尹H某即使没有避重就轻的心理,也不可能在销赃数额上夸大其辞,按照一般人的心理,尹H某只能供认是六十多万,不应该供认是七十多万。张Z慧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收脏后竟然能每吨加价100元转手,更近乎天方夜谭。更何况,张Z慧只认可从尹H某等人手中收购了175吨原油。至于其中的原因,考虑到笔录中的种种不合乎规范的情况必定能引起合议庭的高度重视,辩护人在此不做赘述。
4、从整体上看,本案证据有着太多的瑕疵,比如大篇幅复制、粘贴的问题、不注明讯问次序的问题、不交代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问题。从内容上看,多数人的供述只交代作案时间是某年秋天,具体作案月份、作案地点语焉不详,很难证明他们供述的犯罪行为就是起诉书所指控的20098月的犯罪行为,因为张某等人在临近月份也曾在LZ实施过其他盗窃原油的行为。
5、起诉书指控尹某设也参与了盗窃,且尹某设并没有在逃,而是已经判决,卷宗中却缺少尹某设的供述材料,只能推定尹某设的供述与本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存在原则性的矛盾。
6、张某在第一次被抓获后就如实交代了8月份的盗窃行为,但司法机关当时并没有追究,这构成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
7、本案中从各被告人的供述中也可以看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张某所起作用较小。
二、辩护人对于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如下。
鉴于张某具备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辩护人恳请法庭在数罪并罚时适当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张某合并量刑在十三至十四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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