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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

发布日期:2012-1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的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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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法律 敎育 网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例】甲给乙发了一个短信,曰:“我把你上次看到的那个Iphone5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你。”乙收信后立即回复道:“去死吧你!想钱想疯了!”第二天,考虑了一夜的乙变了主意,给甲发短信曰:“你昨天卖手机的意见,我完全同意,一切按你说的办。请即刻交货。”甲接到短信后未置可否。①甲、乙的买卖合同未成立。②原因在于,乙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甲后,甲的要约已经失效了,乙不再享有承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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