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交通事故诉讼,原告须知知识
发布日期:2013-01-01 作者:蒋艳超律师
案例:老王前几天开车与一辆正在运营的出租车相撞,双方就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老王一纸诉状将出租车司机告上法庭。本以为自己一定胜诉,结果法院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老王的起诉。其实原因就像上面所说,出租车的车主为出租汽车公司,此辆出租车正在运营中,司机驾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老王应以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是司机个人。如果老王不能确定究竟谁是适格的被告,就可将出租汽车司机与出租汽车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乘客在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到法院起诉赔偿的案件,乘客可以告出租汽车公司、公交汽车公司,也可以告对方的肇事司机。告出租汽车公司、公交汽车公司,不仅因为它是车主,而且因为当乘客乘坐出租车、公共汽车时就等于和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运合同,出租车、公共汽车司机有义务安全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他没有做到,就是违约。告对方的肇事司机,起诉理由是对方的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
案例:张先生乘坐某出租汽车公司于先生驾驶的出租汽车时,出租车与贾先生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张先生因此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贾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在出租汽车公司与贾先生之间,选择了将出租汽车公司告上了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出租汽车公司赔偿张先生8万多元的损失。
此外,从维护权益受损一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特别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原则。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事后,承担垫付责任的车主可向肇事司机追偿。
第二步:拿到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定机关,虽然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经当事人予以质证,不能当然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它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证据,在诉讼中,对于证明双方当事人各自应负的责任程度仍具有重要的意义。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固然应当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调查范围不受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的限制,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推翻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时,法院都会采信公安机关对责任的认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因此,当事人在拿到交通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时,一定要仔细看清责任认定内容。如果不服,要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三步: 合理要赔偿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赔偿问题一般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修车费;车上货物损失等。修车费:根据修车发票上的合理数额认定,如果车辆已经报废应折价赔偿;事故中车上物品的损坏赔偿,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等。其中,误工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当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间不能上班造成的误工费,二是因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误工费。
案例:李某驾驶汽车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交通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张某起诉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今后整容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基于以上诉讼请求,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张某4级伤残,伤残指数为70%,需整容和手术;医院出院治疗的医嘱建议全休3个月;住院日期及费用单据;鉴定费票据;医院出具的需要1个月护理的证明;张某工厂出具的张某工资证明;张某父亲护理张某请假1个月减发工资4000元;整容医院开具的张某面部疤痕可手术的诊断书及费用;出租车票价值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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