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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经公证或见证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徐涛律师
一、合同不经公证或见证有效吗? 我经常会碰到有人问我类似的问题,如:“我们只是私下签了份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也没有第三方在场见证,这合同有效吗?”
在新闻、影视中我们也常见到一份合同被公证处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见证,那么公证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公证与否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合同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的自已民事行为,正常情况下,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即可以生效,根本不必公证或见证。
除非双方共同决定采用公证或见证的方式,并且约定合同须经过公证或见证才产生法律效力,那就必须公证或见证了。比如,一些大型的项目、合同出于形式等原因考虑,可能会采取公证或律师见证的方式签署。
二、公证和见证是一回事吗?
我常碰到有人当事人找我要求做公证,这时我就得解释了“我这里是律师事务所,不能做公证,要做只能做见证。”那么“见证和公证一样吗?有什么区别?”
什么是公证?简单说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
什么是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由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活动。
二者相同点:如都是以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方的身份对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在见证或公证过程中都要依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在主观上确认其合法的前提下才会进行见证或公证;都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委托才进行的等。
二者的根本不同是:律师见证和公证的主体不同,律师见证是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而公证是由公证处的公证员进行。
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或见证,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个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就公证和见证两种方式的效力来讲,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是没有区别的。但是,这两种方式还是各有优势和特点的。
三、公证有什么特殊作用?
就合同关系而言,在债权债务的合同关系中,公证有一个特殊的优势,就是《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文书有法院判决的效力,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什么意思呢?
比如张三向李四借了十万元钱,写了欠条,约好一年还钱,到期张三不还钱,李四怎么办?得到法院去起诉,等法院胜诉了,张三还不执行,李四再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是,如果借钱时张三和李四把这事到公证处给公证了,约好了一年还钱,而且约定到期不还,张三愿意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如果到期张三不还钱,李四可以不用去法院起诉,直接拿着这份公证的文件到法院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这是法律赋予公证的一个特权,但仅限于这种比较简单的,有直接给付承诺的情况。除此之外,有些如证据保全、遗产分割、房产赠与等,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和惯例,可能会涉及必须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
但除了这些特殊情况外,是否公证仍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也没有特别的效力。
四、律师见证和公证相比有什么优势吗?
公证可以做的一些事,如证据保全等,律师见证都不能做,但是,我认为律师见证还是有一些独特的优势的。
律师最突出的优势就是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当事人的法律风险,所以,律师见证本身其实并非律师的优势,但是在见证过程中对相关合同进行审查、分析,明确可能的法律风险和后果,供当事人考虑决断,这应该是律师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优势。
五、合同公证或由律师见证了就肯定有效吗?
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在对合同进行公证或见证时都要依据自已的法律知识对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审查,一般只有在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会对合同进行公证或见证,那么是不是可以说“经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的合同就肯定有效呢?”未必!
如果公证员或律师的法律知识有欠缺,或者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缺乏责任心,未尽相应审核义务,还是可能出现经过见证或公证的合同最终仍认定无效的可能的,这类事也确实出现过。一个本应无效的合同,即使经过公证和见证,发生争议后也到法院,仍会认定为无效。
在这个角度,说到公证和见证的作用,我只能说,“首先,有与双方无关的第三人参与合同的签订,对合同的真实性能起到足够的证明作用;其次,有专业法律人士审查,会尽量避免合同无效的情形出现。”因为,如果公证处或律师所把本应无效的合同按有效合同进行公证或见证,最后要承担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所以,正常情况下,他们会按比较谨慎的方式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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