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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格式条款 我们从容面对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人们在签订一份保险合同时,可能往往会有这样的经历,保险公司拿来固定格式和内容的保险合同,上面条款众多、内容繁杂、并且字体细小,一般情况下,很难对合同的具体内容一目了然。尤其是一些涉及到赔率或者免赔事项的条款混于一般条款中,投保人很难辨识,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又往往以合同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赔付,而这种约定的合同条款就恰恰是那些被做过“隐蔽”或者“修饰”的格式条款。此时,投保人的权利应如何维护,我们应如何正确面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我们值得重点注意的问题。近日,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审理了一起这种类型的案件,法官就这种格式条款的解读以及投保人权利的维护给予了一些重要提示。    

       案例简介:    

       李师傅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家用汽车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其本人,险别中包括汽车盗抢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31 800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10月26日零时至2007年10月25日二十四时。2006年10月26日夜里,李师傅的车在其楼下被盗,李师傅及时报了案并在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第二天,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保险盗抢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李师傅投保的车辆被盗,李师傅停车地点不收费,也无人看管。李师傅确认报告内容属实并签字确认。保险公司保险赔偿计算审批书载明,汽车盗抢损失险车损计算结果为162 260元,即赔率为70%。问题就出在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上。因为该保险合同在汽车盗抢损失保险条款赔偿处理部分第四条载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均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适用20%的绝对免赔率。但在非营业性的停车场(厂)、院或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发生盗抢损失的,适用30%的绝对免赔率,该条20%的字样颜色深于同一条款中其他文字,而30%则没有特殊注明。李师傅认为订合同时只看到20%免赔率的条款,对30%免赔率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对其进行提示注意,因而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应赔偿其80%。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分歧主要在于适用的免赔率。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制定方,应采用合理方式提请李师傅对相关条款予以注意。然而,绝对免赔率20%和30%虽列于同一条款,但其内容系对保险合同双方风险责任分配的不同约定,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是否全面知悉以上内容,会影响缔约人的真实意思判断。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对免除其不同比例保险责任的格式条款内容,应分别提示,其不能以列于同一条款而当然免除对其中某一免赔比例的提示注意义务,就3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公司仍有义务明确提示李师傅注意。    

       从形式来看,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保险条款内容繁多,字体很小,其中,关于双方诉争的绝对免赔率30%的约定相对于合同其他条款在形式上并无显著区别,不足以引起合同相对人的注意;从内容上看,关于赔偿处理部分就索赔手续、免赔率、损失计算等有详细的约定,关于免赔及赔偿的比例,不仅有20%的约定,还有绝对免赔率30%、在绝对免赔率基础上另增5%、施救费用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80%及赔款的计算公式等内容,但以上内容中,只有20%的字样颜色深于其他文字,更容易引起注意,30%的字样较其他文字并无显著区别。30%的绝对免赔率约定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不具备引起合同相对人注意的因素。而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采取其他合理步骤对30%绝对免赔率进行了提示,所以法院认定作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合同相对人,称其注意到20%却没有看到30%,并非不能理解。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80%赔付给李师傅。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未经与对方协商而事先拟定的,为保证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合理,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提醒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使对方能够在知悉和了解免责或限责条款内容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订立格式合同的选择决定。广大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仔细观看其格式条款,尤其是涉及到保险公司明确责任的条款。如果对于保险公司就这类条款未尽提示注意义务,投保人可向法院起诉,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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