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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发布日期:2013-01-15    作者:110网律师
 帐外暗中回扣行为属于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企业和其他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向交易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等对经营有影响力的人员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交易排挤别的竞争者,进而占领市场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这些折扣必须如实入帐。而回扣则是秘密不入账,是给交易经手人个人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情节分别负担三种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构成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依照刑法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进行。对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回扣等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定受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有多种含义,此处所述的行政责任,是指任何公民、法人等主体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行政法律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对于一般商业贿赂行为,按照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一万元以上二十迈出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前述案例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法行为人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对于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侵权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对不法行为人依法追究了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仍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六)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例:1993年K公司在宣传本公司“凯拉”口服液时,大量散发《广场》小报和宣传材料。称以“凯拉”口服液替代L公司生产销售的“昂立一号”口服液等。进行了贬低L公司产品“昂立一号”口服液的能够引人误解和虚假的宣传。1、公司对K公司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K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K公司立即停止侵权;K公司向L公司公开赔礼道歉;K公司赔偿L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K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用途、性能、有效期等。采取夸大其辞、无中生有等导致他人误解违背客观真实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的行为须具备三个条件:1)宣传足以引起他人的误解。即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和认识,以至作出错误市场判断。2)宣传方式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广告是最主要的宣传方式,其他方式包括以报刊、新闻发布会、印发宣传品等各种向公众宣传的媒介。3)宣传的内容是关于自己的商品、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用途、性能等。 

  与经营者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联系的,是广告经营者的广告欺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等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宜传的,以及广告经营者代理等虚假广告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其行政责任是:对广告主可以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以相应的广告费用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可以没收广告费用;处以所收广告费用…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可以停止其经营广告业务。其民事责任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对于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七)诽滂竞争对手行为的法律责任

  案例:Y公司生产的“华风”牌电扇样式好、质量高很受市场欢迎,很快占了市场大部分份额。T公司生产的“雅园”牌电扇由于质量存在问题销量不好。为了打开销路开拓市场。丁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发表一篇“郑重声明”。该声明称:“最近市场上出现的华风牌电扇由于质量问题受到消费者投诉,不少消费者找到我厂要求退换。我厂郑重声明此种电扇不是我厂产品,请消费者认准我厂雅园牌商标,以免误购,遭受损失。”此声明刊登后,Y公司电扇产品销售量大量下降,以前已销出的货也遭到退货,Y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T公司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T公司故意编造虚假事实刊登声明的行为,已构成诋毁他人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一、T公司立即刊登声明澄清事实,向消费者说明真相,并向Y公司赔礼道歉;二、T公司赔偿Y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6万元。

  诽谤竞争对手或称诋毁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为了占据市场份额,故意制造和散布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诋毁其法人等主体的人格。使其丧失或减弱市场竞争能力的行为。诽谤、诋毁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利用发布广告、刊登启事、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散布虚假事实;利用假投诉、商品包装说明公开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T公司的行为既侵犯了Y公司的信誉又侵害了该公司商品的声誉。属于诽滂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1.因诽谤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如退货、商品积压滞销损失;2.为消除影响和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如调查费,合理律师费等。间接损失包括:1.因诽谤行为造成客户终止履行合同而丧失的可得利益损失;2.因诽滂行为造成停产滞销期间设备折旧费及货款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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