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3-01-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经济裁员解除

1)适用情形: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D、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裁员标准:

需要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

3)裁员程序: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4)裁员优先留用对象:

①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5)被裁人员的被录用优先权:

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注: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