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不知10年前已离婚 共同生活期间仍享财产权
发布日期:2013-01-15 作者:张莉兰律师
惊悉10年前已成单身
今年45岁的潘女士是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人,1983年,经人介绍她同谌某结婚,婚后夫妻相处和睦。结婚10多年后,谌某和潘女士的夫妻关系冷漠,经常吵架,矛盾越来越升级。潘女士告诉记者,谌某对她疑心重,并私下跟踪她。1998年6月左右,无法忍受的潘女士向谌某提出离婚,但是没有结果。两个月后,精神饱受折磨的潘女士离开南昌去北京打工,1999年潘女士回家过春节时,仍向丈夫谌某提出离婚,但是他不同意。之后在家人劝说下,潘女士继续和谌某一起生活。2008年5月,潘女士和谌某又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6月23日潘女士下定决心向法院起诉和谌某离婚。然后,7月1日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下达的一纸《民事裁定书》让潘女士目瞪口呆。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人(潘女士)与被起诉人(谌某)于1998年经本院已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上的依据……本院不予受理。”潘女士怎么也没有想到,和自己一起生活了20多年的谌某竟然早在10前就和她离了婚,可是她却一直被蒙在鼓里。
妻子“出走”丈夫起诉离婚
时间追溯到1998年,当年谌某是如何与潘女士离婚的呢?采访时记者从10年前的一份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现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8郊法塘民初字第44号)中得知,当初谌某以妻子抛家不顾,离家出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于1998年10月9日对被告(潘女士)公告送达,潘女士未到庭参加诉讼。之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矛盾加深,特别是被告离家出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是要负主要责任。现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为解除双方当事人的精神痛苦,本院缺席判决准许原告(谌某)同被告(潘女士)离婚。”
15日,记者在塘山镇青湖村见到男方谌某。谌某对记者说,1998年7月,潘突然离家出走,对他本人和孩子打击很大,他多方寻找妻子未果,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年后,潘被家人送回,当时他念孩子还小,又是夫妻一场,免强接纳了她,但以后双方感情仍不和。2003年,潘在河南工作,他在安徽工作,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下生活,直到今年5月,双方发生口角后,她再次离家出走,目前,双方已不可能再在一起生活了。记者问谌某,为何当初不将法院判决两人离婚一事告诉潘女士。谌某说,很多人都知道他们离婚了,潘女士也知道。16日下午,记者联系潘女士的哥哥时,对方说他们一家人都不知道两人离婚一事。
妇联积极进行调解
7月16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南昌市青山湖区塘山镇妇联主席熊水凤等人。熊水凤称,此事的确太离奇了,如果谌某确实蒙骗了潘女士离婚一事,那女方就太冤了,无论怎么说,谌某都应该在离婚后,把判决书给女方看,虽然离婚一事通过了法院,但是鉴于目前出现的这一少见情况,妇联组织仍在尽最大努力积极对男女双方进行调解。
律师称女方仍享财产权
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自从谌某和潘女士一起生活以来,他们家拥有一栋两层楼和一栋五层楼房,而目前潘女士只能在外租房居住,她没有分到任何房产。
华东交通大学法律事务所主任汤印明就这起事件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998年谌某起诉离婚时,潘女士没有到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按程序进行了公告送达,离婚事实难以改变。此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了10年,潘女士仍可就这段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分割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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