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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110网律师
国务院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1《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
22006年,《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2  
3、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批转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0793号)
4、天津市工商局文件---《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津工商企注字【200710号)
52008《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0826号)
6、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830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的复函》 (国发改办财金【20081006)
8《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财经【2008813号)
9、天津市发改委《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45号)
10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津政发200948号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2号),要求“将天津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把金融改革创新列为近期工作重点中的首要任务,要求“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以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 
 
《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要求,深化经济、科技、涉外、金融、土地、规划、农村、社会、资源、环境和行政等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搞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
 
 
 
 
 
 
 
 
 
    务  院  文  件
                       国发[2006]2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在新世纪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为了更好地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
  天津滨海新区包括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行政区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区以及东丽区、津南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2270平方公里。经过十多年的开发建设,天津滨海新区已经具备了进一步加快发展的条件和基础。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提升京津冀及环渤海地区的国际竞争力。天津滨海新区位于环渤海地区的中心位置,内陆腹地广阔,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雄厚,增长潜力巨大,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窗口。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促进这一地区加快发展,可以有效地提升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的对外开放水平,使这一地区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释放潜能,增强竞争力。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实施全国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天津滨海新区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是继深圳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之后,又一带动区域发展的新的经济增长极。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有利于促进我国东部地区率先实现现代化,从而带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三北”地区发展,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利于探索新时期区域发展的新模式。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把握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特点,用新的思路和发展模式推进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走出一条区域创新发展的路子。
 
二、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改革开放,进一步发挥优势,坚持高起点、宽视野,注重科技创新和自主创新,突出发展特色,改善发展环境,用新思路、新体制、新机制推动新区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要把握好以下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天津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是:依托京津冀、服务环渤海、辐射“三北”、面向东北亚,努力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逐步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的宜居生态型新城区。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主要任务是:以建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为契机,探索新的区域发展模式,为全国发展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
 
三、切实发挥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并从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出发,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改革开放措施。近期工作重点是:
  ——鼓励天津滨海新区进行金融改革和创新。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原则上可安排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本着科学、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可在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金融业综合经营、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外汇管理政策、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
  ——支持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土地管理改革。
  ——推动天津滨海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设立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给予天津滨海新区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扶持。
 
四、认真做好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各项工作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主要靠天津自身的力量和加强区域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采取有力措施给予支持和帮助。有关方面要加强对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研究建立必要的协调和协作机制。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重大举措,是实施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各有关方面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统一认识,同心协力,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新局面。
 
                                  
国 务 院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开发 开放 通知
国务院批复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方案 
2008031920:3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天津三月十九日电(记者田齐)一份涵盖金融改革试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等十方面综合配套改革内容《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方案》,日前获得中国国务院正式批复。
  这份日前由温家宝总理签发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方案》,包括金融改革试验、土地管理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涉外经济体制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社会公共服务改革、农村体制改革、循环经济试验等重要内容。
  两年前的五月二十六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意见》。在这份日后被称作二十号文的国发文件中,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此后,国家各部委陆续表明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态度,并不断下发框架性先行先试支持政策。
  一位参与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制定的官员告诉记者:00六年九月,天津方面将《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方案》(初稿)上报国务院。十八个月间,该方案经过十几个部委的沟通讨论,有过几百处的修改调整。天津一面等待综改方案的批复,一面以一天也不耽误的精神先行开展改革工作。这位官员称。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财金〔2008〕813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号)同意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的要求,加快推进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创新,促进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商务委、工商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市发改委  市商务委 市政府金融办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市地税局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日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
   第四条 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
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九条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与投资运作
   第十条 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契约制和信托制基金)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五)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托管计划。
  (七)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五)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须提交其电子文档。
  (九)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
  (十)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支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一)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都在天津滨海新区登记注册。
  (二)金融机构认购(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3
  (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四)重大投资事项。
  (五)清算与结业。
   第十六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与托管报告等进行年度审查。在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
  对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第十九条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情况,根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1110日 实施日期:20081110日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2008〕30号)
————-——-———————————————————————————————
 
  关于印发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8313日,《国务院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0826,以下简称《批复》)原则同意《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推动《方案》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推进滨海新区的体制机制创新和对外开放。用510年时间,在滨海新区率先基本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提高滨海新区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带动天津发展、推进京津冀和环渤海区域经济振兴、促进东中西互动和全国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全国发展改革提供经验和示范。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批复》要求,统一思想,同心协力,勇于创新,扎实工作,认真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抓紧修改完善各专项改革方案和编制两年实施计划,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推动《方案》中的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开创滨海新区发展改革和开发开放的新局面。
                                              
天津市人民政府
 
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摘要)

   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明确了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功能定位和主要任务,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结合天津滨海新区的实际,制定《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
   一、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二、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重点内容
   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创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基本思路:按照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以扩大直接融资和增强金融企业综合服务功能为重点,积极推进金融综合配套改革,建设与北方经济中心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办好全国金融改革创新基地,建立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金融体制,增强对区域经济的金融服务功能。
  重点改革内容:
  1、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改善社会资金结构,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在搞好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基础上,发展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各类资金信托业务,把天津逐步建成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在完善市场运作手段和控制风险条件下,积极推进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制度改革创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试点。
  2、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增强金融企业服务功能。允许有条件的金融企业,经批准可在天津进行综合经营试点,创新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整合天津市现有各类地方金融企业的股权,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控股参股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金融企业。
  3、创新和完善金融机构体系。重组中德住房储蓄银行,在政府扶持和调控下,为中低收入者购买中小户型住房提供稳定、优质的金融服务。设立为先进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发展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进行保险公司分设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科技保险等专业保险公司的试点。支持国际保理公司进行业务创新。
  4、改革外汇管理制度。
5、积极支持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性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积极支持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全国统一、依法治理、有效监管和规范运作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探索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产品上柜交易。
  6、优化金融环境。规划建设金融服务区,建立国内外大型金融企业后台服务中心。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国家公共征信系统和天津地方信用系统两个积极性,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
  组建国际金融仲裁中心,受理相关的金融民事纠纷。筹建国际金融培训中心,搭建国际金融人才教育培训平台。
  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内容超出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法定程序报请审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法规或者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予以规范。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28日 实施日期:20080328日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20094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把我市逐步建成我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二、市发展改革委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牵头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三、市商务委负责受理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申请。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
  五、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发展的政策,做好协调服务。 
六、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七、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自200611日起至20121231日止,在本市注册并经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享受以下政策,并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一)基金管理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纳税所在区县财政部门全额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基金管理机构购建新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四)基金管理机构在本市区域内,新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六)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九、建立项目推荐制度。定期将适合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大项目、好项目优先推荐给在本市注册并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并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十、研究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津发展。
  十一、建立股权投资基金信息统计、资信评级制度,搭建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积极引导培育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和合格的出资人,营造良好的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环境。
十二、创造国际化的办公条件,全方位满足服务需求,支持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落户我市集中办公,力争形成股权投资基金的集聚区。
  十三、支持在本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转让。
  十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投资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和股权投资基金。
  十五、支持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工作。充分发挥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在加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协会与政府部门良好沟通渠道,组织股权投资基金业管理人才的职业资格培训,开展各类交流合作。
  十六、本办法所称财政部门指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的财政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八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20094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
 
 
为全面组织实施《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加大金融改革创新在金融企业、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力度,早日实现建立与北方经济中心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和全国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基地的发展目标,按照重在体制创新、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特制定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计划,大力推进20项重点工作,促进我市金融业全面发展。
 
  一、积极组织实施专项方案,更好发挥金融业作用
积极组织实施《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三年实施计划》(2008-2010年)中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和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拟定新的金融改革创新地方性法规、计划和单项工作方案。指导金融改革创新和金融业发展,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全面加强金融业招商引资,通过设立和引进机构,增加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市场主体;通过改制重组现有机构,增强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市场活力;努力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作用,争取金融业增加值2010年达到600亿元,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由6.1%提高到6.7%。 
 
  二、改制重组金融机构,提高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
完成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和9个区县信用行社的改制重组工作,发起设立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推动渤海银行、天津银行、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增资。支持天津金融总部机构加快全国分支机构布局。支持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组织地方金融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分类指导和管理,对地方金融股权实行战略化操作,提升地方金融机构竞争能力。
 
  三、支持设立金融机构,健全金融服务体系
争取韩国外换银行、兴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中信货币经纪公司和捷信集团公司等在我市设立法人机构。协调金融企业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支持各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吸引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国际保理公司,加快发展消费金融、汽车金融和国际保理业务。 
 
  四、加快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
扩大保险资金运行规模和领域,促进以股权和债权方式利用保险资金。搞好补充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团体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财税政策,推进递延型补充养老保险。探索开展再保险业务,筹备设立大华再保险公司。
 
  五、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开展综合经营业务
天津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挂牌开业,加快办理股权转让,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管理模式,推动银行、保险、证券、信用信息使用等综合经营业务,整合天津金融资源,提升金融业服务水平和能力。
 
  六、促进投融资公司科学治理加快发展
  进一步整合土地整理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经济功能区开发建设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和特定目的公司等投融资平台,坚持科学治理、依法运营和防范风险,将实力弱、资质差、分散设置的公司整合为实力强、资质好、集约经营的公司,建设一批能够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有现金流和净收益的公司,争取实力强、资质好的公司上市。加强政府性投融资平台风险防范,全面建立政府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和财务报表制度,加强审计年度常规审计监督、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评估监督、中介机构市场风险评价监督。
 
  七、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融资
  充分利用政府资源、企业资源和市场资源,支持重点建设项目融资。加大银团贷款组织力度,搭建银企对接平台,争取2009年组织银团贷款80个,贷款规模1000亿元。加强区县投融资平台和示范工业园区建设,整合区县资源,提高投融资水平。搞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体系,2010年底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达到40家。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联席监管工作机制,实施促进融资担保的政策措施,推广和应用信用保证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产品,满足企业融资需求。设立银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效率和水平。建立中小企业资金对接电子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投融资信息快捷对接。
 
  八、支持企业上市和直接融资
调整充实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完善上市工作推动机制,提高企业资本运作能力,推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开展商业物业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不同的经营模式,建立房地产业物业长期持有、租赁经营和直接融资模式。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推广中小企业集合性债权融资业务,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
 
  九、推动期货业发展
根据环渤海地区区域经济特点,加快期货交割库建设,提升现有交割库功能,逐步丰富交易品种。推动期货现货联动市场发展,搞活相关品种的现货市场。
 
十、发展融资租赁业
制定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推广新型融资租赁产品和资产轻量化发展模式,做好融资租赁企业和项目对接。促进金融机构与融资租赁机构有机结合,探索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链租赁等有效方式,发挥两类机构的优势,推动大项目好项目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发展股权投资基金
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监督和服务的政策制度,优化基金运作市场环境,推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中心建立商业化运作模式,为基金及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吸引国内外基金集中集聚,力争到2010年底,我市新增注册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100家(支),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总数达到300家(支),认缴资金额超过800亿元。
 
  十二、发展航运金融业
发起设立船舶产业投资基金和航空产业基金、飞机租赁基金,完成基金首期募集和基金投资项目运作,建立成熟的基金投资运营模式,发展基金、租赁、离岸等航运金融业务。发起设立航运交易所。设立航运协会。举办专业论坛。将航运金融与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相结合,促进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发展。
 
  十三、搞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发展离岸金融业务
推动有资质的金融机构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离岸分部,开展离岸银行业务。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和外币兑换公司。争取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和人民币境外投资试点。
 
  十四、搞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研究制定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管理办法等。支持设立信用服务公司,推广使用信用产品,面向社会提供信用服务,提高企业和经济组织融资能力。逐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五、打造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价值链
以资本流动和资本交易为核心,推广"交流推动交易、交易创造价值"理念,完善商业化运作模式,打造市场化、国际化、品牌化价值链。办好融资洽谈会各类分会,进一步提升会议影响力。加快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平台和融资洽谈会过渡性场所建设,为融资洽谈会提供良好的配套服务环境。
 
  十六、加强股权类交易市场建设
支持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开展"两高两非"(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类股权交易产品交易;支持天津股权交易所和天津滨海国际股权交易所健全平台功能,增加挂牌企业数量,扩大交易量。
 
  十七、加强创新型交易市场建设
制定和实施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方案,搞好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推动设立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渤海商品交易所、铁合金交易所和中国商务港等新型交易平台,规范交易平台管理和运作,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流转。建立健全各类市场监管机制,防范市场风险。
 
  十八、加快金融街金融区建设
搞好解放北路金融街二期和于家堡金融区起步区建设。加大金融街和金融区宣传推介力度,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吸引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入驻,形成机构集中、人才汇聚和资源集聚效应。
 
  十九、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优化金融信息环境,搭建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强化金融统计和分析制度,客观反映金融业发展状况。支持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扩展业务,设立金融家俱乐部,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完善金融业发展政策制度措施,吸引国内外金融人才,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合作,吸引国内外金融业机构在津发展,不断提高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和质量。
 
  二十、加强金融法制建设,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充分发挥司法、仲裁等手段,提供符合国际规则和水准的法律服务,营造良好商务环境和法制环境。加强反洗钱和处置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非法保险活动等工作,形成政府加强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实施金融监管、行业协会严格自律、企业依法治理规范运作的发展格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天津市第二批金融改革创新20项重点工作计划表
 
主题词:金融 改革 计划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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